细节曝光!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黄乐平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甚至连医疗救助电话119都没打过”,致江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时却称:“打电话报警,请求警察叫救护车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为 。”
原告认为 被告虽未直接伤人但存重大过错
4月15日9时,案件正式开庭审理 。原告江秋莲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被告刘鑫并未出庭 。庭审中,原告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7万余元 。
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并非刘鑫 。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学与好友 。2016年9月2日,刘鑫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其借住在自己租住的公寓内 。
原告述称,江歌在意识到危险时要求报警,但被刘鑫以居住不合法为由阻止 。后陈世峰尾随刘鑫到其打工的拉面店,期间伴有胁迫、语言暴力等,双方再次激发矛盾 。2016年11月2日23时左右,刘鑫再次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江歌公寓,2016年11月3日凌晨两人一同从地铁站回公寓,发现事先等待的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其后的江歌被刘鑫反锁在门外 。在无法接触到刘鑫后,陈世峰彻底失控,对江歌连捅11刀导致江歌死亡 。
案件曾两次召开庭前会议 双方提交各自证据
在4月15日开庭前,这一起案件曾在2020年6月5日及2020年11月20日召开过两次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当中也已经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陈述了意见,此次庭审期间,审判员对证据进行了归纳和介绍 。审判员首先介绍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 。
审判员: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书,包含公证书封面、宣誓书、刑事诉讼记录封面、刘鑫供述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刘鑫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现场的状况、陈世峰供述笔录与翻译内容对应的日文证据部分,陈世峰的刑事判决书 。证明:一,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未能善尽提醒义务,为了个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 。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转嫁陈世峰暴力伤害的风险致江歌面临险境 。三,被告在发现险情时反锁公寓大门,完全剥夺了江歌的逃生机会 。四,被告明知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却未能对遭遇伤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五,陈世峰的杀人动机是针对被告的 。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 。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
审判员: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 。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