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杀案细节:16岁少年曾多次犯罪 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四 )


针对江西吉安反杀案,江苏律师付士峰认为,不能站在事后诸葛亮的立场,以上帝者的视角对防卫人提出过于苛刻的要求,“应当站在案发现场,普通国民一般理性人的立场来判断,简单的说,就是‘设身处地,换位思考’,毕竟在410房间这样一个封闭狭窄的空间,以及较短的一个作案时间内,防卫人的内心是非常恐惧的 。”
案发时王某峰一方是8人,且持有管制刀具,在力量对比中,王某峰一方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此时要求被告人吴某某准确及时地判断出是否有加害其生命安全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对于被告人施加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正当防卫制度,本质上是法对于不法的对抗 。
反杀案细节:16岁少年曾多次犯罪 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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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士峰反对“对等武装论”,“不能要求说王某峰没有持刀捅吴某某,吴某某就不能拿刀反击 。综合本案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及强度,还要考虑到进一步可能发生的生命安全威胁这样一个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同时,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吴某某可能事先有所预见,或者是准备了工具就否定其主观上的防卫意识 。“本案中,吴某某所用的折叠刀否是提前预备的防卫性工具,都不影响被告人防卫意志的认定 。”
付士峰认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对方持有柴刀、匕首的暴力威胁是紧迫的,哪怕防卫人吴某某有条件退避,或者求助外力,比如拨打110,其本人仍然有权优先实施防卫行为 。
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付士峰还认为:“王某峰一方所有参与的人是涉嫌聚众斗殴罪 。第一,满足了多人;第二,带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在宾馆这种公共场所,而且从前台拿钥匙开了人家的房门,并且先动手殴打他人,并引发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追究其聚众斗殴或故意伤害的刑责都是站得住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