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8元!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检察官: 勿以案“小”而不为( 二 )


这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在查阅庭审记录后,案件承办人发现,加班工资的认定基础——加班时间,其认定的依据不足 。“不仅是庭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将电子考勤记录表作为唐丽华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
承办人注意到,在一审中,雨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电子考勤记录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此时会有另外的记录方式 。“电子考勤表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 。”结合庭审笔录,案件承办人得出结论——结合排班表作为申请人出勤情况的依据,更为客观 。而这也恰是原告唐丽华诉求的依据 。
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 。“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吃饭后即上岗 。因此,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 。”案件承办人表示 。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承办人发现,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 。排班表显示,超市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 。“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第六日工作,就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发放加班工资 。”承办人指出 。
为此,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检提出抗诉
对于唐丽华案件,最高检如何回应?
在认真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最高检承办人滕艳军得出结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
“这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意料之中 。一起并不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跑遍了现有管辖制度之下的四级法院,如果没有最高检抗诉,或许时至今日,唐丽华还会是奔波在维权的路上 。”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怡说 。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唐丽华等了很久 。一波多折,方得公正 。唐丽华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表示认可,正如她给最高检承办检察官的感谢信中所写,检察机关正是秉持了办好每一件“小案”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成为现实 。
“‘小案’之中有大民生,从这起案件中能够看到检察机关的担当 。如果最高检不关注它,把矛盾推向社会,很有可能酿成一个悲伤的故事 。”刘怡律师说 。
■检察官说法:
【9898元!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检察官: 勿以案“小”而不为】勿以案“小”而不为
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我们办理的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哪一起不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唐丽华与所在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该案标的额虽不足万元,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具体实践 。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我们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要把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要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检察机关,信任监督决定;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