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丢失,销售员就是“背锅侠”吗?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一家超市做销售员,任服装组组长 。去年年终损耗盘点结果显示,我负责的服装、纺织、鞋帽等部分损耗超标,给超市造成损失30多万元 。按照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可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底,超市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 。
我向超市说明了理由,损耗的大多数商品是因为不合格及过期造成的,剩余的损耗属于正常丢失,我认为我不应对损耗承担责任 。超市则表示不清楚损耗具体发生的原因,只有门店具体操作人员才能知晓 。
【超市商品丢失,销售员就是“背锅侠”吗?】请问,超市能以对商品损耗具体原因不知情为由开除我吗?超市制定的《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合理吗?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读者 张女士
为您释疑
张女士您好!
虽然超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损耗超过标准部分达0.30%以上的,超市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超市店面的商品损耗可能发生于如进库、出库、结账、顾客偷盗、内部盗窃等诸多环节,且超市自身亦有义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耗的发生 。鉴于超市对于商品损耗的发生环节及原因均并不知情,其在未厘清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简单地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更无疑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成为不合理规章制度的“背锅侠” 。故超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超市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相关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需考虑生产和工作实际情况,兼具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得免除、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或排除、限制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更不得将用人单位面临的商业或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因而,无论《商品定期盘点损耗标准及处理办法》是否经过公示、送达程序,其中的相应规定因不具有合理合法性,而属于无效条款,对劳动者当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
您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及第八十条等规定,向超市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请求该部门对超市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有权要求超市对您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