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_本文原题是: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你在室内公共场所吸过烟吗?
或者吸过他人的二手烟吗?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
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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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1 。停止侵害:在被告未将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拆除前,其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停止经营;
2 。消除危险:立即拆除在被告中国境内所有商场内的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且被告正在兴建的商场不得设置吸烟室和吸烟室指示标识;
3 。恢复原状:将被告中国境内所有商场的空气环境,修复到设置吸烟室之前的状态 。
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4 。赔偿损失:赔偿商场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用于京津冀及全国控制雾霾和烟霾,损失数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5 。赔礼道歉:因破坏生态环境(空气污染)及侵害公众生命健康,在京津冀媒体和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告诉称
2018年年初至今,原告接到多位家长投诉,称带孩子到永旺梦乐城河北燕郊儿童主题商场内购物和游玩过程中发现,商场内的几十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而且多处母婴室(儿童活动室、卫生间、洗手间)与吸烟室相邻 。导致吸烟室外未成年人和孕妇的身心健康均受到烟草烟雾的侵害 。
被告所属的涉案儿童主题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孕妇及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
原告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辩称
1 。商场设置吸烟室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地方性法规,不存在违法情形,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加害行为 。
2 。商场设置吸烟室能够有效隔离吸烟人群,控制烟草烟雾的扩散,不存在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更未对不特定人造成损害 。
3 。本案中不具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梦乐城燕郊商场无需为设置吸烟室承担侵权责任 。
4 。商场设置吸烟室不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5 。全国范围内的其他商场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三被告不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不属于本案中可一并审理的范围,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
6 。绿发会非为本案适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保定中院经审理查明
[一]
【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该商场负一层至地上一、二、三层每层均设立有室内吸烟室并与卫生间相邻,其中第三层吸烟室与母婴室相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环境不仅包含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