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商场室内设置吸烟室被判赔140万元( 二 )


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 。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的概念 。
[二]
该商场的三层集中设置有儿童服装、玩具、儿童乐园、儿童教育等商铺,应属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
紧邻母婴室设置吸烟室,明显违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多项规定 。
[三]
本案属因在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涉及不特定多数公众身体健康权而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
[四]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
该商场所设立的室内吸烟室违反此细则的该规定 。
[五]
原告所提交的视频内容及申请法院保全的部分照片内容,均可显示该商场吸烟室处于使用状态时门未封闭的事实 。即便如被告所述,吸烟室的门为自动闭合门,亦无法确保门在开关过程中可完全避免烟草烟雾逸出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中载明:研究证据表明,在室内环境中,无论是加装排风扇、空调还是其他装置,都无法避免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 。
即使是吸烟者与非吸烟者处于同一座建筑物的不同房间内,吸烟者产生的二手烟,依然可以通过通风管道等途径到达非吸烟者所处的房间 。
因此,设置吸烟室或吸烟楼层并不能使非吸烟者免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
[六]
本案中,虽无明确的公众身体受损害之事实,但二手烟对公众,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身体健康会产生严重损害,是不争的医学结论和众所周知的事实 。
经营该商场的三家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客观上纵容了公共场所室内吸烟的行为,造成了室内空气质量的损害,同时造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应对损害结果和损害风险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
吸烟室的设置违反了法律法规,对案涉商场室内空气造成污染,侵害了公众身体健康权 。
本案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范畴,将二手烟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纳入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
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的报告数据显示:
烟草使用每年在全球范围内夺去八百万人的生命 。
全球15岁及以上的人群中,烟草使用者约13.37亿,中国的吸烟人数高达3.08亿 。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要求: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 。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 。
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 。
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
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 。
强化戒烟服务 。
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 。
报报在此呼吁,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远离烟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