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侵犯对方隐私权

_本文原题是:以同事为原型“创作”狗血剧发上网 ,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1.3万元
在网络上写文章或者开通公众号进行网络文学创作门槛并不高 , 不少普通用户也热衷在网络上“写文章” , 甚至以此涨粉 。
某公司职员徐某也在网络上写文章 , 并且把听说的同事一些事儿当作原型写成文章发在网上 , 姓氏、职业情况、家庭情况都不改 , 这一行为给两位同事造成了负面影响 。
【职员以同事为原型写狗血剧情被判赔 侵犯对方隐私权】徐某因此成了被告 , 南京鼓楼法院近日审理认为 , 徐某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
把同事那些事发网上 , 还辩称是文学作品
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 , 从事公章管理工作 。
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 , 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 。
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 。
一天 , 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 , 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 , 抛妻弃子……” 。
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 。
现该文章已删除 。
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 , 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 , 但徐某却并不承认 , 二人将其诉至法院 。
两原告诉请:徐某侵犯了名誉权 , 应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 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
被告徐某辩称 , 本文属文学作品 , 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 , 不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 。
法院:即便内容属实也侵犯隐私权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 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 , 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项某跟前妻杜某离婚与原告谭某有直接联系 , 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因原告谭某的关系而重用原告项某的事实 。
原告项某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离婚的起因以及是否为过错方 , 被告在文中主观臆测原告项某为与原告谭某结婚而抛妻弃子 , 和公司重用项某是因为谭某的关系 , 无任何事实根据 , 系被告的主观臆想 , 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 。
即便被告的陈述全部或者部分属实 , 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
被告的侵权行为 , 势必给二原告带来心理创伤及精神损害 , 而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 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判被告徐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道歉函;被告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 赔偿原告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9000余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 含有侮辱、诽谤内容 ,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 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本案中 , 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 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 , 文章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 , 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 ,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