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信息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结案信息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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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近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麒麟童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 判决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书 , 改判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 。
案情简介
麒麟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 , 麒麟童公司合法取得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 , 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之表演权 。“冯提莫”等12名主播以营利为目的 , 2016年至2019年期间59次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 , 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 , 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 , 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直播完毕后 , 其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仍在互联网传播 , 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 。斗鱼公司作为斗鱼网站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 , 与其主播未经许可 , 在直播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 , 严重侵害麒麟童公司对涉案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之表演权及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 , 请求法院:1.判令删除斗鱼网站主播“冯提莫”等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关侵权视频;2.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11.8万元;3. 判令赔偿麒麟童公司合理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 。庭审中 , 麒麟童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
斗鱼公司对主播在其直播间演唱涉案歌曲的行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权不持异议 , 但提出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 , 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主播系涉案直播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 斗鱼公司并未直接实施网络直播行为 , 但如果其明知或应知直播主播实施了侵权行为 , 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 , 应与直播主播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 , 斗鱼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 , 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 , 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 , 构成侵权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 , 判决:斗鱼公司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 。
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驳回麒麟童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方式多种多样 , 应当根据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类型确定其性质和法律责任 。实践中网络直播平台的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平台服务方式和主播签约方式 。
(1)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直播平台服务时 , 其性质为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 , 要求网络直播平台承担侵权责任时 , 应当认定其具有“应知”或“明知”的过错 , 即知道或了解具体侵权事实或行为 。
(2)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签约主播直播服务时 , 根据网络直播平台对签约主播的分工以及网络主播参与内容选择的程度 , 网络直播平台的性质是网络直播内容提供者 , 抑或与网络主播分工合作共同提供内容 , 网络直播平台均应当对网络主播直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本案中 , 麒麟童公司主张斗鱼平台的三种侵权方式:
1、网络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时形成被诉侵权视频;
2、被诉侵权视频的存储及播放平台虽非斗鱼平台 , 但被诉侵权视频带有“斗鱼”水印或“斗鱼”房间号;
3、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在斗鱼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直播的被诉侵权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