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信息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 二 )


针对前两种被诉侵权行为 , 斗鱼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 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没有直接的控制力和决定权 , 应当适用一般注意义务 。鉴于斗鱼公司对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 , 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针对第三种被诉侵权行为 , 因斗鱼公司与签约主播系劳动关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约定 , 故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
【结案信息 | 网络直播平台法律责任的司法认定】裁判结果
综上 , 斗鱼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9 000元及律师费支出12 000元;
三、驳回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评析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促使了新兴文化传播方式的出现 , 网络直播平台正是网络媒体时代应运而生的产物 。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 其注意义务的设定 , 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控制能力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平台上存储传播内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强 , 对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越高 , 越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 , 相应的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
2、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一般性广告费、一次性注册费、会员费等 , 均不被认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则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这里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应在直接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 , 例如在侵权作品传播过程中投放特定广告、从主播直播侵权行为获得的打赏中分成等 。
3、平台干预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时 , 如果存在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推荐、置顶等主动干预因素 , 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
4、合理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平台上设置侵权投诉渠道、对热播影视剧进行审核等 , 均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技术措施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的技术过滤措施手段越来越先进 , 随之伴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提高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权利人提供作品信息、影视剧热播等情况下 , 采取与技术手段相适应的主动过滤措施 , 既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 又避免自身陷入侵权的风险 。
5、合格通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权利人发送通知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 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的合格通知 , 网络服务提供者自知悉该通知时 , 即明知侵权行为的具体内容 ,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通知——删除”规则 , 及时删除相关内容 。
6、作品类型和知名度 。网络平台传播的作品类型存在多种表现形式 , 如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 , 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 , 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判定的难度不同 , 注意义务也有所不同 。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