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已介入!二房东卷款千万跑路涉及上百位租客( 三 )


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 , 此事件中 , 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 , 面对张某大批量租赁房屋的行为 , 应当审慎核实其租房用途 。
付建说:“中介平台将房屋批量出租于同一人时 , 相对于与房东的委托协议 , 中介应当承担风险把控、审查监督的职责 。而这一事件导致百余名租客及房东都受到巨大损失 , 中介平台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 。”
有媒体报道 , 一涉事租客称 , 在他租房的两年间 , 房东和中介曾先后两次入户 , 已获悉房子被转租的事实 , 租客认为这相当于中介默许了“二房东”转租 。对于部分租客提出的“在平台知情的情况下 , 租户在房子里继续租住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异议 , 视为同意转租” , 付建分析 , 这一观点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 , 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 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情况下 , 第二承租人可以继续合法承租 。因此 , 嫌疑人张某跑路后 , 有租客遭到暴力清退肯定是不合法的 , 因为该事件中不仅中介是受害者 , 租客们也是受害者 , 且中介对房屋具有直接监管责任 , 其对张某转租事件本身就应当承担失职责任 。更何况部分中介明知情况还默许转租 , 甚至已经形成了合法转租的事实情况 。所以 , 上游中介无权暴力清退租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