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软黄金”被掉包,谁捣的鬼

“要不是检察院抗诉成功 , 公司现在真不知道会怎么样 。”近日 , 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回访浙江海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明公司)时 , 该公司负责人方明看着眼前的一片忙碌景象 , 不禁感慨万千 。
海明公司主要经营水产品加工、运输、贮藏业务 , 成立20多年来一直运转良好 , 效益不错 。但没想到的是 , 因为一次小小的疏忽 , 公司陷入了保管合同纠纷的漩涡 , 几乎走到濒临倒闭的边缘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次保管引发两起案件
2015年4月至9月 , 蓝海水产公司(下称蓝海公司)陆续将所加工的水产品委托海明公司代藏保管 。不久后 , 蓝海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 , 将这批货物转单给绿洋渔业公司 , 以充作价值400万元的融资借款质押物 。海明公司作为保管方 , 向绿洋渔业公司出具了代藏进库单 , 载明代藏品为星鳗片 , 总计84.31吨 。随后 , 蓝海公司获得绿洋渔业公司200万元的借款 , 货物所有权仍属于蓝海公司 。
2015年9月至10月间 , 根据双方质押物可以提货出库加工的约定 , 蓝海公司多次从冷库将星鳗片提取出库加工后外销 , 再用外包装显示为星鳗片的货物补回 。
2015年12月 , 因蓝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挽回 , 法定代表人陈华出逃日本 。绿洋渔业公司随即到海明公司提取蓝海公司用作质押物的冷冻存货 , 但开箱时却大吃一惊 , 星鳗片变成了苟鳗片或金丝鳗片 。
星鳗片因为数量少、经济价值较高 , 被称为海洋中的“软黄金” , 与一般鳗鱼片的价值差距悬殊 。2015年12月17日 , 绿洋渔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海明公司告到舟山市普陀区法院 , 以交付货物与保管货物不符为由 , 索赔差价430万元 。
“包装内的货和标明的产品不一致 , 明显是被掉包了 。”海明公司为自证清白 , 在绿洋渔业公司提起诉讼后主动报案 ,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
中止审查等待刑案结果
民事案件一审阶段时 , 海明公司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涉及到蓝海公司涉嫌诈骗内容 , 提出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 , 但法院认为海明公司与绿洋渔业公司系保管合同关系 , 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蓝海公司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 其结果不影响该案赔偿责任 , 未予采纳 。最终 , 法院判决海明公司向绿洋渔业公司支付赔偿款421.55万元 。
海明公司不服 , 上诉至舟山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海明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
“我们公司只收了几万块钱的保管费 , 现在却要赔出400多万元 , 真的比窦娥还冤!”方明称 , 判决生效后 , 绿洋渔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海明公司账户被冻结 , 并被执行421.55万元 。作为一家小企业 , 400多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 , 企业生产几乎因此而停滞 , 陷入经营困境 。2017年5月 , 海明公司向舟山市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申请 。
因该案涉案金额多 , 对企业影响大 , 舟山市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专门办理此案 。
承办检察官钱勇对该案全部材料进行仔细审查后发现 , 绿洋渔业公司以入库单为依据 , 认为其提供给海明公司保管的系星鳗片 , 但最终收到的货品则是苟鳗片和金丝鳗片 , 据此主张保管人海明公司未交付委托保管的物品 , 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而海明公司主张 , 代藏鳗片实际品种与入库单、出库单载明的品种不一致 , 是蓝海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 而非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结果 , 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 法院基于审判时查明的事实作出上述判决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