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滥用人脸识别猫腻多( 二 )
“我们发现这样的行为在房地产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采取中介分销模式的滞销楼盘 。而且,房企使用的设备拍摄精准度非常高,即使戴着口罩也可以被识别出来 。”江苏无锡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处长陈扬表示,这种房地产企业所谓“对消费者没什么损害”的操作手法,事实上埋藏着重大的安全隐患 。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被非法买卖、滥用,可能会危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据陈扬介绍,这类人脸识别摄像设备的头部一般呈黑色长方体状,较普通监控摄像设备长,其机身标注内容一般含有“网络摄像机”“人像抓拍”等字样及产品标识二维码 。
多地规范房企信息收集行为
据采访人员不完全统计,近期,佛山、苏州、无锡、温岭、张家港、杭州、湖州、宁波等多地查处并通报了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与典型案例 。惠州、昆明、南京、广州等多个城市先后发文要求规范售楼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及系统 。其中,南京相关部门明确要求禁止售楼处采集人脸数据,并拆除现有的人脸识别系统 。广州市花都区住建局发文明确表示对于违规使用人脸识别设施收集、转卖市民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查,并通报公安机关等部门 。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经纬对《中国消费者报》采访人员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将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网” 。房企在销售房产过程中,如果未向购房者告知并征得其同意收集人脸信息,就违反了上述法律 。如果抓取消费者人脸信息后,又将这些信息倒卖给他人,则涉及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也针对这一现象发布消费提示,指出经营者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经营者还要满足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最小”、一个“最短”原则,即“影响最小、范围最小”,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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