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打造更多朝阳群众、西城大妈( 三 )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 , 加强工作研究 , 落实工作责任 。区民政部门应将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要点 , 提出具体要求 。街道乡镇应将社区社会组织相关工作作为村居(两委)班子、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年度述职内容 , 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
(二)加强指导 。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进行公示公告 ,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政策指导 。各区应结合自身实际 , 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 , 于2022年6月前组织一次社区社会组织工作专题培训 , 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各街道乡镇要大力支持引导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 精准推送相关政策 , 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 要认真研究解决 , 解决不了的要逐级报告 。
(三)加大宣传 。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优势 , 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 多举措、多角度、全方位进行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经验宣传报道 。通过典型引领、案例分析、模式总结、事迹宣传等形式 , 选树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品牌社区社会组织 , 推动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良好局面 。
附件:
北京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
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 进一步提高培育孵化机构建设运营的规范化水平 , 制定本工作指引 。
第二条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按照“中心+基地”的模式建设运营 , 中心名称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 基地名称为“北京市社会组织孵化中心XX基地” , 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资源配置区、交流展示区等 。
第三条区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统一命名为“XX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 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流动办公区、交流展示区等 , 并根据需要设立多功能的活动区(室) 。
第四条街道、乡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统一命名为“XX街道/乡镇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中心” , 应独立设置党建活动室、会议培训室、综合服务区、交流展示区等 , 并根据需要设立多功能的活动区(室) 。
第五条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应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调查研究、能力建设、资源配置、展览展示、观摩交流等服务内容 。区级和街道、乡镇级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应提供培育孵化、政策咨询、能力建设、品牌推广、合作交流以及适应区域发展需求的特色服务等 。
第六条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倡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日常管理运营 , 应制定资产设备管理、场地使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后勤保障等各项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可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方式 , 加强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工作效果的考核评估 。
第七条市区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为主管主办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办公条件 。加强统筹规划 , 可与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平台等区域内现有设施整合使用 ,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 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