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微信号获利近20万,这个团伙栽了( 二 )


目前 , 该5人已被警方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
释法上述案例中的手机号 , 属于“断卡”行动中的“两卡” , 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微信号实施跨境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仍然通过购买手机号、注册微信号供他人使用 , 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 , 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 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 ,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 , 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 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措施 。
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