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汪苏泷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诉!民歌版权该归谁?| 法治新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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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
近日 , 继谭维维之后
歌手汪苏泷也因演唱《康定情歌》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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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据了解 , 2019年汪苏泷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节目中演唱了《康定情歌》 , 王洛宾后人王海成、王平发现 , 汪苏泷演唱的这首《康定情歌》的词曲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的《康定情歌》的词曲相同 , 但署名为作曲吴文季、江定仙 。
二人认为 , 这样的署名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 , 而汪苏泷未经许可擅自演唱《康定情歌》的行为 , 侵犯了王海成、王平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 。双方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目前 , 该案已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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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 , 有网友质疑“那以后还能唱汉乐府和诗经吗?”“民歌的整理者就享有民歌的版权?”
事实上 , 近年来因演唱民歌引发的版权纠纷不绝于耳 。那么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是否对其收集整理的民歌拥有版权?对民歌进行改编的合法尺度是什么?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平衡好对民歌的保护和更广泛传播?上海法治报采访人员采访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 。
# 专家观点
民歌的版权如何界定?
上海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峰律师认为 , 民歌一般来说是指在民间流传的带有各民族风格特色的歌曲 , 这些歌曲在最初创作的时候往往没有曲谱 , 没有录音 , 无从考证谁是最初的曲作者和词作者 , 而是以口耳相传的形式 , 一传十十传百 , 一代传一代地流传 , 对于这类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 ,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 , 当属于公有领域作品 ,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专委会理事、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婧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司法实践中 , 这类作品往往可以归结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她进一步指出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普通的文艺作品保护是有区别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体现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 。“我国目前有一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这个《意见稿》中就将‘民间歌曲’列入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列 , 并倾向于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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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歌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但刘峰律师也指出 , “当音乐家对这些流传在民间原本只能以口相传的民歌、民谣进行创作改编 , 使这些民歌能以曲谱的形式公之于众 , 并被歌者演唱 , 极大地扩展了原来的传播范围 , 音乐家对于其创作改编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
赵婧律师认为在《康定情歌》这个案例中 , 吴文季到康定观察了解民情 , 听到了《溜溜调》的旋律 , 遂将其整理 , 改编或加工 , 江定仙为这首歌编配钢琴伴奏谱 。“在这个版本的《康定情歌》中 , 吴、江二人进行了智力劳动 , 可以视作形成了改编作品 , 对于改编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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