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汪苏泷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诉!民歌版权该归谁?| 法治新闻眼(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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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民歌可以视为拥有版权吗?
刘峰律师表示需要区别看待 。“所谓收集 , 是指对民间流传的歌曲进行的记谱工作 , 即将民间歌手演唱的歌曲原原本本地记录成曲谱 。”他认为这种情况下 , 记录者只是以文字或符号记录了别人表演的作品 , 在记录中也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 , 故对其记录的作品并不享有版权 。
他进一步指出 , 整理 , 是对其收集或别人收集的民歌进行简单修改 , 这其实是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 , 民歌的版权纠纷往往源于此类情形 。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
“改编者对于其改编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如果大幅度修改 , 可能就不是原来的民歌 , 而是以民歌为素材创作的新作品了 。”刘峰律师说道 。
赵婧律师也认为 , 对于收集整理人而言 , 其享有的是收集整理后作品的版权 , 而不是原有民歌的版权本身 。“在本案《康定情歌》中 , 这个歌曲‘整理’究竟是记录 , 还是进行简单修改的整理?如果只是记录、收集 , 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新作品 , 就不会对歌曲享有版权;如果是在整理过程中对民歌进行简单修改 , 这其实是改编 。那么对于改编后的歌曲才享有相应的版权 。”
对民歌既要保护也要传播
在刘峰律师看来 , 民歌作品具有特殊性 , 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 , 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 。
他认为 , 对于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 ,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 , 任何人都可以合法翻唱改编 , 但不得以歪曲、丑化、恶搞的方式演绎 。“因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民间曲调的著作权虽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成员 , 但又与每一个成员的权益息息相关 , 该民间群体中的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
赵婧律师亦赞同 , “民歌的著作权人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 , 其实任何人都是可以进行改编 , 我认为 ,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 , 只要是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不分裂民族感情 , 没有其他违规情形的前提下 , 都是可以的 。”此外 , 她认为从艺术的层面来说 , 既然是民歌的改编 , 还是需要保留相应的民族特色 。
刘峰律师还指出 , 在改编的民歌作品上 , 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何种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 。如果要改编和利用已经过音乐家重新创作的民歌 , 则需要取得音乐家的授权 。
【歌手汪苏泷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诉!民歌版权该归谁?| 法治新闻眼】“对民歌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 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歌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 , 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 , 翻唱改编民歌不是错 , 错在无视和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 , 而这往往为流量和变现的急功近利所致 。”刘峰律师认为随着社交网络和视频平台的扩张 , 网络翻唱作品爆发增长 , 有必要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 , 以解决巨量的知识产权登记、版权查阅、内容侵权监测和确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等痛点 , 既有助于维护原创权益 , 也便于人们基于已有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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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律师表示著作权保护需要有限度 , 如果保护过度 , 则会消灭人们创作的热情 。“著作权的立法本意是以鼓励创作为前提 。”民歌作为民间文艺作品 , 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瑰宝 , 我国1999年第一次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单列一项写入法律 , 并且规定了“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