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网络犯罪应强化整体证明

【认定网络犯罪应强化整体证明】
认定网络犯罪应强化整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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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博文
□网络犯罪不仅需要大数据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印证镜像事实的真实性 , 还须以数据反推等融合性证据方法对大数据证据进行验证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全、固定等的审查 , 充分运用同一电子数据往往具有的多元关联证明作用 , 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 ,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虚拟空间的网络犯罪是以海量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留存并生成证明犯罪行为镜像数据的 , 就如何才能实现该类证据的有效性 , 笔者认为 , 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证明应先立足大数据作为证据特性 , 借助大数据算法 , 将不同时空的信息整合为海量结构化数据 , 通过分析结构化数据间的相关积累能达到因果证明的强相关要求 , 以创构并证明镜像事实 , 实现司法“真实” 。
在刑事诉讼语境下 , 司法“真实”意味着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真实地揭示 , 为裁判者确信“真实”提供基础 。由此 , 司法证明过程中 , 办案人员均追求将证据的证明逻辑予以精确量化 , 以此尽可能使裁判者的主观心证见之于客观 , 即使证明过程趋向客观化、科学化 。但司法证明的过程是在诸多变量作用下证明真实 , 而不当的量化证明容易滋生选择性忽视变量 , 使证据带有偏见地指向客观真实或者不真实的弊病 。因此 , 针对大数据构建的犯罪事实 , 实现证据量化及其证明过程的可视化有助于提升司法证明的客观性、可接受性 。
从认知心理学角度看 , 裁判者是通过证据所建构的叙事合理性程度来评价证据 。网络犯罪的事实构成具有弥散性、跨域性、海量信息融合等特性 , 这使传统的印证方法力有不逮 。就事实印证的关键节点而言 , 网络犯罪所呈现的“去中心化”也容易使印证证明的指向模糊或失去焦点 。为此 , 司法实践需要在宏观证明理念上确立以整体主义为基本方向 , 以一种整体性融贯的方法论指导大数据背景下的事实认知 , 进而更好探求有限理性下的司法“真实” 。
网络犯罪事实构成的特殊性
事实认知构建从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化是网络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的关键所在 。
在小数据背景下 , 传统侦查以物理现场为起点采集有限数据信息 , 遵循因果关系的认知思维梳理碎片化信息的关联性、明晰模糊性事实 , 逐渐完成案件事实的回溯 。而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决定了数据空间是其主要现场 。网络犯罪打破了时空一维性局限 , 从物理空间拓展至虚拟空间 。犯罪行为在多维时空的联动使数据信息量呈几何级增长 , 海量数据的相关性成为侦查人员证明镜像事实的根基 。
在网络犯罪事实认定中 , 司法主体利用相关性规律把握因果性内核 , 既坚持理性的因果关系 , 又充分发挥数据相关性的指引作用 。数据空间是有“记忆”的 , 虽然“记忆”数据离犯罪内核越远 , 数据愈发离散混杂 , 它们之间总存在一定的联系——源相关关系 。根据大数据算法 , 以特定信息为源点对繁芜数据的相关关系进行矩阵处理并生成数据拓扑结构图 , 以强化事件的因果关系认知 。
同时 , 海量数据的混杂性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唯一性的确信 。犯罪行为以数据形式记录 , 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排他的 。两个具有相关性关系的数据 , 如果一个数据发生变化 , 另一个数据也会随之发生或强或弱的变化 , 即变化的数据不唯一 。虽然单一数据的价值密度低 , 但“无限的模糊”所带来的聚焦成像会比“有限的精确”更准确 。因此 , 当数据量达到一定程度 , 经过结构化拓展的混杂数据往往使事件走向绝对精确化 , 完成精确的因果性事实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