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器公司直播费8万,退款合理吗(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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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 某护肤品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推广合作协议》 , 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雨神和导演王晶举办活动 ,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 , 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 , 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
直播当晚 , 网络科技公司安排主播“广东雨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 。该护肤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 。期间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晶并未出镜 , 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
事后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 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原告产品销售时段被安排在凌晨 , 且直播过程中王晶始终未出镜 , 被告未完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 履约行为存在瑕疵 , 构成违约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 , 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5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