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亲历手机丢失48小时 手机丢失立案标准


记者亲历手机丢失48小时 手机丢失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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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女士的乘车记录7月13日 。扬子晚报以《打车丢了手机 。监控拍到有人捡了 。找公安上法院 。就是追讨无门》为题 。报道了市民韩女士在网约车上丢了一部刚买的华为P30新款手机 。当时监控已拍到后面乘车的乘客有捡手机的重大嫌疑 。韩女士以为有了证据和打车人信息 。“分分钟”拿回手机 。没想到按照法律规定 。南京秦淮区洪武路派出所不予受理 。秦淮区法院也无法立案 。报道见报后 。上百位读者打来热线电话、在扬子晚报微博留言“支招” 。但扬子晚报采访人员一一进行了尝试 。这些建议都走不通 。捡手机人的身份信息始终无法获取 。业内人士也建议 。尽管立法有漏洞 。公安机关也可对公民给予一定的帮助 。
网友质疑“警方不作为”
洪武路派出所:的确“没有办法”
“我证据有了 。知道嫌疑人及其同伴的样貌、打车信息、住宿的酒店 。就差这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就可以提起自诉、追回手机了 。但咨询了南京公交治安分局、秦淮区洪武路派出所、秦淮区法院等多家单位 。都表示无法替我找寻信息 。”韩女士觉得有点匪夷所思 。
采访人员在扬子晚报微博上看到 。不少网友留言 。质疑警方“不作为” 。“警方为什么不能帮忙问问、查查呢?”“现在不少南京路边抓拍的摄像头都有人脸识别 。为什么不能识别一下呢?”“住宿酒店都有了 。警方能不能去调一下身份信息呢?举手之劳为什么不做呢?”“既然有视频有录音 。警方为什么要推卸责任呢?那我以后捡到东西 。只要低于立案标准 。我是不是就可以不还?” 昨天 。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表示 。因为韩女士的手机是遗失在网约车内被拿走 。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需要去法院起诉捡手机的人 。从而拿回自己的手机 。“不当得利转为侵占罪的情况是要达到6万块 。”洪武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回复韩女士 。他们此前已经帮韩女士问过打车人 。但打车人余女士不承认自己拿了手机 。同时表示自己坐在旁边 。跟有重大嫌疑的那位同行的打车人也不熟 。所以目前真的没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够帮韩女士找到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而没有嫌疑人的身份信息 。韩女士就没法去秦淮区法院提起自诉 。手机自然也就追不回来 。
申请诉前调查令? 难操作对“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 也很难
业内人士建议 。韩女士可申请“诉前调查令” 。请法院帮助调查 。
但采访人员从秦淮区法院立案庭了解到 。申请诉前调查令 。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或执行案件的立案阶段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所需的必要书证等 。“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 。我们可以根据这个人的社会关系来查 。现在你给我一个陌生人的影像 。诉前调查令还没有到这个地步” 。工作人员建议采访人员去找公安部门:“如果不构成侵占罪 。可以先当作治安案件追回来 。不然真的没有办法 。” 而业内人士表示 。对“不予立案通知书”提起复议也“很难操作” 。因为侵占罪有立案标准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核定 。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也“无可厚非” 。
事情至此 。韩女士只有“哭笑不得”:“证据我自己基本上都找到了 。我想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 。拿回属于我自己的东西 。为什么就不可能呢?这难道不是在变相保护不当得利吗?”
  1. 业内人士建议
  2. 【记者亲历手机丢失48小时 手机丢失立案标准】可将情节严重情况
  3. 纳入治安处罚法
“虽然说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应以教化为主 。但也应该给失去了物品的一方 。留有合理、合法追讨自己物品的途径 。”法律界人士呼吁 。可将拒不归还情节严重情况 。纳入治安处罚法 。给失主们一个维权的渠道 。同时通过处罚和相应措施 。也可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或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