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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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是:
1、在合法性审查方面 , 二者都应证明其来源是否合法 , 是否能提供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说明 。出示的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 , 如不是原件 , 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出示件的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 是否有制作人和原件持有人的签名及盖章 。出示件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 。
2、在真实性审查方面 , 要审查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该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 , 证明案件事实 。如对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疑问 , 不能直接进行判断的 , 应当进行鉴定 。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人民法院】3、在关联性审查方面 , 要明确电子证据及视听资料要证明的目的 , 二者要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及情况 , 该事实及情况对案件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有无实质性的意义 。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及情况同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是否相吻合 , 是否有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