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小心这些误区( 二 )


这个问题的背后 , 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其实每一位消费者手中每一只“冰墩墩” , 都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冰墩墩”的一个特定的复制件 , 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首次被赠予或销售后进入市场 , 每个复制件上的发行权就被用尽了 , 再次流通时 , 所有权人只要能够证明它是经著作权人授权合法售出的正品 , 就可以自由流通 。同理 , 作为含有商标、外观设计专利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产品 , 再次销售也无需经过权利人授权 。但要注意的是 , 二手交易虽好 , 但不能因此扰乱市场秩序喔!
误区4:注明出处、声明免责就可以“合理使用”赛事精彩照片?
事实上 , 与2022北京冬奥会的组织、开发和营销有关的一切权利都被认为属于“奥林匹克财产” , 其中就包括媒体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视频等多媒体素材 , 以及将这些素材用于出版或传播的权利 , 这些无形财产在我国受到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 。
缺乏权利授权许可 , 擅自利用授权媒体拍摄或录制的照片、视频等进行“二次创作” , 仅注明出处或是提示“版权归原权利人所有”“图片素材来自网络”等“免责声明” , 很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并不能真正免责 。只有当满足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特定情形 , 既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又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时 , 才能构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用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 。
误区5:转发赛事节目的视频侵权 , 转发链接不侵权?
一部冬奥会赛事节目 , 在制作中少不了运镜、分镜、剪辑、特写、慢放等的灵活技巧 , 如果技巧的使用还透露出节目创作人员的个性 , 那么节目完全有可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部节目被制作出来 , 还要通过拥有赛事独家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邻接权人提供的渠道 , 才能为场外观众最终合法获取 。
很多人都知道的是 , 未经许可 , 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擅自转播、在信息网络传播赛事节目、或是利用节目制作的短视频、动图等 , 其行为都将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权利的侵犯 。但同时也要提醒 , 如果在网上转发一个指向侵权视频的链接 , 无论是明知被链视频侵权 , 还是没有尽到发现明显侵权可能的合理注意义务 , 都有可能因扩散侵权链接构成“帮助侵权”而被判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误区6:只有“图形”才是“标志” , 企业蹭热点话题无伤大雅?
奥林匹克标志在我国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 , 形式上应做广义理解 ,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 奥林匹克标志在形式上可以是五环图案、旗帜、格言、口号、会歌、各类徽记和标志、专有名称(包括全称和简称)、吉祥物、火炬造型等等 , 其中文字类的标志可以是中文 , 也可以是英文、拉丁文等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上公告公示 。比如冰墩墩的美术形象和它的中英文名称“冰墩墩”“Bing Dwen Dwen”就都是奥林匹克标志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 , 未经授权 , 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 包括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 , 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因此 , 假如有企业想在微博平台上发布宣传文案 , 在首尾处捎带上#围观冬奥会#的热度标签来吸引流量 , 由于“冬奥会”字样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 其行为就构成了知识产权侵权并有可能因此吃到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