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小心这些误区

本文转自:北方法制报
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小心这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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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小心这些误区】北京冬奥会期间 , 人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参与度空前高涨 ,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 , 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动走进奥运IP的价值光环下来分享和传递快乐 , 创造并不断放大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价值 。不过 , 有些时候 , 人们在评价一个具体行为时 , 哪些行为构成侵权 , 哪些又不构成侵权 , 在判断时结论往往还不够明晰 , 有时还会因此走入误区 。常见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误区还有哪些?如何才能更好避免侵权风险呢?
误区1:国民偶像“冰墩墩” , 只要不拿去营利就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冰墩墩”是集多重知识产权客体属性于一身的“重点保护对象” 。作为美术作品 , 它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商标 , 受商标法保护;作为外观设计 , 受专利法保护;作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 , 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殊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 ,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 ,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 因此非营利性使用不能成为不侵权的抗辩事由 。
理论上无论是对“冰墩墩”从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 都受到著作权人即2022北京冬奥组委的复制权控制 。另外 , 擅自修改“冰墩墩”原有形象 , 达到了有损于原有声誉的程度 , 就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 , 是对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修改权的侵犯 。因此 , 不能说没有营利目的就不会侵犯知识产权 。
误区2:自制“冰墩墩”合理 , 上网分享也一定“合理”?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 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的情景之一 , 不侵犯著作权人权利 。因此 , 靠自己动手堆雪人、包汤圆、做烘焙、剪窗花等实现“冰墩墩”自由 , 只为纯粹的“独乐乐” , 毫无疑问应属合理使用 。
如果将这些手工“整活”的过程 , 拍成视频上传到网络空间 , 与“众乐乐” , 还是不是合理使用呢?有没有超越“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范围限定?其实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 , 是有为平衡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和让普罗大众一起享受精神文明成果间关系的考量 , 即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加以限制 , 来为公众留下足够好又足够多的智慧财富 。
“冰墩墩”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 , 本身也正是凝结了大量公共利益的存在 。因此 , 如果将各种“冰墩墩”手工教程做成视频与“众乐乐” , 在不影响权利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时 , 一般也会被认定是抱持个人学习和欣赏目的 , 仍属合理使用 。但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 , 合理使用的边界并不绝对 , 一旦前述视频中的不合理因素超出了理性适度的范围 , 例如成为了“流量变现”的钥匙或是“视频带货”的附随 , 那么这种动机复杂的自制冰墩墩再分享行为就不宜认定为合理使用 , 仍会存在侵权风险 。
误区3:转让二手“冰墩墩” , 也需要获得官方授权?
在市面上一度“一墩难求”的火热局面中出现求购二手“冰墩墩”的需求 , 本身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表现 。由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 不少人总担心自己出让或者买入二手的含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 会不会破坏奥运特许经营的规范 , 二手交易是否也要取得官方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