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郭刚堂儿子的养父母,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三 )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但是,田宁宁指出,理论界大多认为拐卖类犯罪属于继续犯,哪怕拐卖或收买行为已经完成,在被拐孩子被找回前也要视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要从孩子被找回后开始计算 。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2015年后“收买被拐卖儿童”这一不法行为和状态仍在持续,就相当于该犯罪行为在新规定出台后也在继续实施 。
此时,收买人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不受追究时效的影响,也不能适用旧规定中的“免责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郭新振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
田宁宁指出,1992年实施的《收养法》与1998年修正的《收养法》中的第二章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以及收养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 。以1998年《收养法》为例,其中第4条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才可以被收养 。
田宁宁认为,考虑到郭新振当年的情况,其很可能是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名义被收养的 。而根据相关程序规定,收养此类儿童时,不仅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
“收养郭新振除可能欠缺必要材料外,是否存在有效登记、登记前是否公告都导致其收养行为的有效性存疑,故郭新振与其养父母之间很可能并不存在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实施,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
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