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数据与科技相连的数据和科技一样( 三 )


第四 , 数据资产的会计处理 。数据如果可以作为资产 , 就带来会计记账和核算问题 。现在会计科目中一般有资料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开支 。数据资产如何认定属性 , 肯定不是固定资产 , 也不是库存材料 , 与低值易耗品不同 。作为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是折旧还是摊销?是否按公允价值计算现值?如何记账背后的问题是 , 数据资产的市场价格是不是波动的?价格没有波动 , 市场交易就活跃不起来 。数据资产的质量如何认定?数据资产如果像现在这样有如黑箱或盲盒 , 就无法确认质量和评估价格 , 市场也不可能活跃起来 , 否则只能是如同赌石一类的另类市场 。真是这样的话 , 数据资产作为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 。
再有 , 数据资产如何保存和使用?作为资产 , 是否可以出借或转让?如果可以出借 , 最初的买入还有意义吗?如果可以转让 , 接受方如何认定转让数据的价值?这里牵涉到 , 数据未被使用而出借或转让 , 或已被使用并留有备份而被出借和转让等情况 。数据无限制地出借或转让 , 对于最初的数据资产生产商又意味着什么?如果真是这样 , 这个市场是不可持续的 。也因此 , 对于开放数据交易 , 建设数据交易市场 , 恐怕需要制度先行 , 而不能贸然先开放再说 。
和谐共处的五项制度安排
在理清楚大数据问题的基础上 , 更进一步需要就科技平台公司与社会和谐相处探讨相应的制度安排 。
首先 , 科学地看待科技平台公司的垄断 。应该看到 , 同类业务在科技平台的集中 , 正是数字科技发挥协同效益的体现 。万物互联条件下 , 今后的物联网一定是相关行业或产业产供销各个环节的参与者都在同一个物联网平台 , 物联网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目前已经出现的科技平台公司 , 应该说还只是初级形态的平台 。今后还会出现不同领域形形色色的平台 。
由此逻辑看 , 一方面要鼓励平台竞争 , 但又不能以市场集中度定性垄断 。我们还是要从科技的两面性着手 , 平台的市场集中度不是必然负面的 , 真正的问题是平台实现市场集中的手段 。
以电信为例 , 电信公司是人们电信沟通的平台 。要实现沟通 , 交流双方就必须能接通信号 , 所以 , 人们一定会集中到互相能接通信号的平台上 。如果电信公司的电信通道不能互相接通 , 人们最后一定会集中到一两家电信公司 。如果以市场集中度把这一两家公司定性为垄断 , 要求分拆 , 过一段时间 , 人们又会自然而然地集中到一两家公司 。现在 , 电信公司之间的信号通道互相打通 , 用户可以带号转台 , 就有了竞争 , 但总体上 , 人们在习惯上还是会相对集中 。
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等各类平台 , 也是同样道理 。近期出台办法 , 禁止平台公司采取“二选一”等手段垄断经营是非常正确的 。
其次 , 科技平台公司职能单一化 。科技平台公司真正的垄断问题是利用平台垄断客户、垄断平台上的相关业务 。比如 , 电商平台公司利用平台资源经营各类金融业务等 。
最近人们讨论平台公司在联合贷款中收取引流费是否增加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 笔者认为 , 一、从这些年实际情况来看 , 所有互联网金融平台发放的贷款 , 利率都比银行高 。技术真的没有解决贷款贵的问题 , 只是让贷款更贵了 。二、助贷、引流等 , 实际上是增加了中间环节 , 当然就增加了中间环节的盘剥 。
据说平台们都觉得很委屈 。真委屈吗?未必 。电商平台 , 就相当于线上的义乌小商品市场 , 里面的商户只是在经营商品交易的时候才是平台的客户 。当这些商户需要办理其他非商品交易业务的时候 , 他们就不是平台的客户 。就好比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商户 , 他们在摊位上销售商品的时候 , 他们是义乌小商品市场的租户;当他们进货需要贷款和支付的时候 , 人虽然坐在摊位上 , 但却是银行的客户 。希望给商户减少中间环节的互联网平台自己却横插一杠 , 成为中间环节 , 实在是一个悖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