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数据与科技相连的数据和科技一样( 四 )
在数字经济中 , 各类数字平台既是商业机构 , 同时也具备公共品的属性 , 因为公共品的属性 , 为了保持公信力 , 其职能必须单一化 。为此 , 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平台服务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严格隔离 , 其他业务只能以同样条件在平台上与平台上的其他参与者公平竞争 。
第三 , 数据采集、治理、服务、出售持牌制 。数据的产生与运用 , 大致可分为采集、治理、服务和交易这四个环节 。由于数据的特殊性 , 可能需要对这四个环节分别考察和分别监管 。
当客户银行卡发生盗刷或资金损失 , 银行认为是客户没有保管好自己的相关信息 , 但在到处采集个人信息、交易个人信息的环境下 , 客户确实不知道如何保管好自己的信息 , 更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什么人、什么机构所掌握 。所以 , 银行卡资金损失 , 客户觉得很无助 。如果法院因此让银行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 , 无论是法理还是事实 , 都是说不通的 。
所以 , 对采集数据必须有明确的规则 , 什么类型的数据采集 , 必须持牌 。无资格者不得采集特定的数据 。根据机构不同的经营目的 , 必须明确不同的数据采集范围 。对一些场合必须确认真实身份等数据 , 可以考虑集中认证机制 。比如公园门票 , 客户只要刷一下身份证或输入手机号等 , 系统自动到公安等系统确认身份 , 公园本身不得采集、保存、应用、转卖相关数据 。
就数据治理而言 , 毫无疑问 , 也需要持牌经营 , 对不同机构可以核准不同的数据内容 。
就数据服务而言 , 对数据内容、数据服务形式、服务对象 , 可能需要有明确规定 。比如征信公司 , 就是为金融机构 , 或者贷款机构提供客户征信服务 。今后工业物联网平台 , 其数据服务对象 , 可能只能是同一个平台上的相关企业 , 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
就数据资产交易而言 , 恐怕至少出售业务必须是持牌经营 , 购买方是否需要持牌 , 需要进一步探讨 。这里的关键还是前文说到的 , 什么样的数据可以成为资产 , 可以上市交易 。
这里之所以把四个环节分开了分析 , 是因为一般来说一个科技平台公司不会只经营其中的一个环节 , 但这四个环节可以有不同的组合 。笔者认为 , 可能不能允许同一个科技平台公司可以拥有所有这四个环节的业务 , 特别是数据服务业务和数据交易业务 , 不能由同一个公司经营 。比如征信业务 , 就只能是为特定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 其所拥有的数据不得上市交易 。前文讲到的共享数据 , 就只能用于数据服务 , 绝对不允许作为数据资产出售获利 。
有些企业采集数据 , 是为了自身产品研发、改善营销等 , 比如汽车制造企业采集行车数据 , 目的是为了汽车技术的研发 , 首先需要规定这类数据的范围 , 比如行车数据、路况数据等 , 但与提供导航服务企业不同 , 并不需要定位数据;其次就是 , 数据只能用于自身研发 , 不得对外提供数据服务和出售相关数据 。因此 , 这样的企业 , 就只能拥有采集数据和治理数据的牌照 。
第四 , 建立专业的科技平台公司及数据行业监管体制 。有关这方面 , 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发布 , 更有许多深入的研究 。本文不做赘述 , 只谈几点建议:一是 , 鉴于今后数字经济的发展 , 各类科技平台公司和数据行业会有很大的发展 , 这两个行业与传统的各行各业有很大的区别 , 又具有公共品属性 , 风险影响很大 , 可能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专业监管 。二是 , 为了监管的专业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 需要引入如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第三方机构 , 依据监管要求 , 对科技平台公司和数据行业的业务、科技、算法模型等进行审计 。三是 , 数据资产交易 , 需要考虑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规则和程序 。监管 , 包括市场规则等 , 必须统一规制 , 不能各部门各搞一套本系统的市场和规则 , 最后形成监管套利的混乱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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