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公租房承租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房产复核( 四 )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2)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
5 对巡查中发现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做好取证和记录,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书面上报实施机构 。
6 对巡查中发现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做好记录并收取该家庭复审资料报实施机构 。
7 对有违规行为的承租家庭,运营机构应当增加入户巡查次数,实施不定期抽查 。
4.2.2动态房产核查
1 实施机构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房改、直管公房等信息库,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2次 。
2 实施机构将房产复核结果交运营机构进行证据确定,运营机构将证据确定结果汇总整理后报实施机构 。
3 实施机构根据房产复核证据确定结果进行逐户分析,根据当地政策,对于符合保障政策的住户,延续保障资格 。对不再符合保障政策的,报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启动清退程序 。
4.3 房屋互换
4.3.1房屋互换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两户公租房承租家庭,自愿发起申请,经运营机构和实施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所承租的公租房互相调换 。
4.3.2承租家庭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约情形,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不得办理房屋互换 。
4.3.3公租房互换按照“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进行 。在办理过程中,按照“你不跑,我来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按照“容缺受理”原则,对非要件材料不全的情形,可先行受理,允许在办理过程中补正材料 。
4.3.4确定互换意向对象 。有住房调换需求的承租家庭,可自行寻找互换意向对象,也可通过实施机构搭建的网上互换平台匹配换房意向对象 。承租家庭通过网上互换平台登记信息,应承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授权实施机构、运营机构核实、公布、撤销信息,允许其他需求对象查询登记信息、获取预留联系方式 。登记信息应包括房屋地址、户型、楼层、电梯等配套情况、承租人联系方式、意向房源需求及其他相关信息 。承租家庭可根据公开信息寻找互换对象并自行达成互换意向 。
4.3.5申请受理 。已达成互换意向的承租家庭主申请人,可到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经运营机构初步审核认为互换双方符合互换条件的,双方签署《互换协议书》,《互换协议书》需明确互换终止条款,并对入户查验、互换过程中预存费用、租赁合同签订、预存款差价自行协商结算等事项予以明确 。协议书文本格式由实施机构统一订制 。
4.3.6房屋查验及清算费用 。运营机构根据《互换协议书》组织双方家庭共同入户查验房屋 。查验中发现室内及设施设备有损毁或不能正常使用问题,修复后方可继续办理房租、水、电、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清算手续 。
4.3.7资格复审 。实施机构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出具“同意互换”或“不同意互换”的书面意见向运营机构反馈 。
4.3.8组织换房 。实施机构出具“同意互换”意见的,运营机构安排互换家庭办理费用结算、押金调整、退房交接等手续,并与互换家庭信息签订新租赁合同 。
4.4 房屋退出
4.4.1主动退出
1 承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的,运营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承租家庭办理退出的手续及相关流程、约定入户检查及租户搬离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