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公租房承租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房产复核( 六 )


物业公司承担除承租家庭、运营机构、建设单位和专营单位维修范围以外的其它维修项目;因巡查、保养不到位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毁,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
5.1.4承租家庭
承租家庭承担承租公租房室内以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锁具、角阀、水嘴、软管、大便器、灯具、开关、插座、纱窗和户内污水管道堵塞,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租户自身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损坏和失灵 。
5.2日常维修
5.2.1报修
承租家庭报修由物业公司接待、受理 。物业公司接承租家庭报修后填写《公租房维修报修申报表》,立即对报修事项进行现场初步查勘 。物业公司维修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报修事项 。非物业公司维修范围内的维修事项,12小时内报对应的维修主体;遇如下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维修主体:
1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2 电梯故障;
3 消防系统故障;
4 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5 玻璃幕墙炸裂;
6 给、排水管道爆裂;
7 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8 其它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
5.2.2派单
运营机构负责维修的,接报修后应立即制定维修方案,组织维修,向维修施工单位发放《维修派工单》,并及时向实施机构报备;需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处理的,运营机构制定维修方案及预算,报实施机构组织采购 。属于建设单位维修的项目自通知其维修之时起应急维修2小时、一般维修48小时未到场的,由运营机构直接安排维修施工单位维修,费用由财政支付 。
5.2.3维修
维修施工单位接到运营单位维修指令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始维修;紧急情况应2小时内应到达现场开始抢修 。
维修施工单位接到《维修派工单》后,应立即与报修人联系,预约维修时间,并按预约时间上门维修 。但维修单位预约维修遇到困难时,由运营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
维修过程中,运营机构应履行维修监理职责,对于材料、维修范围、隐蔽项目等进行跟踪监理,按照当地公租房维修管理相应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
单户或规模较小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维修时限根据维修内容宜控制在5日内,并应尽量降低对租户生活的影响 。
特殊情况处理:
1 属于建设单位维修的项目自通知其维修之时起应急维修2小时、一般维修48小时未到场的,由运营机构可安排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费用由财政支付 。
2 运营机构需留存已通知到建设单位维修,并且逾期的未修的证据 。
3 此类维修需经运营机构负责维修的部门领导审核 。
4 相关证据需作为签证附件 。
5 运营机构负责定期向建设单位追索此类维修费,追索不回的,维修费由财政支付 。
5.2.4验收
维修完成,维修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承租家庭、运营机构共同对维修内容、到达时间、服务态度和维修质量进行察验并签字确认 。验收合格运营机构在《维修派工单》第二联签字相关内容处签字,租户填写维修意见 。
5.2.5办理签证
运营机构及维修单位在办理验收的同时,对维修量进行复核,并在《维修派工单》的维修内容处据实填写,作为签证办理依据 。
1 签证办理要严格执行当地公租房维修管理签证相应规定 。
2 维修完成后5日内办理工程签证,签证内容详实、准确,配备必要的图示、现场施工前后及过程照片、原始记录等资料 。签证必须有维修单位、运营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签章 。
3 维修过程中如遇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材料、设备维修前与造价咨询单位沟通确定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