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公租房管理服务导则:公租房承租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房产复核( 九 )


1 实施机构在经营性用房招标结束后,将中标结果转发运营机构 。
2 运营机构通知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入住交接手续 。
3 运营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押金协议,收缴租金、租赁押金,查验房屋交接现状,抄录水、电、气等止码,填写房屋验收表 。
4 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 。
5 运营机构在核验承租人合同签订、费用交纳情况后,向承租人交付钥匙 。
7.2.2装修管理
经营性用房装修管理与管理用房装修管理工作标准一致 。
7.2.3使用情况巡查
1 运营机构每月对所出租的商业用房巡查1次,巡查时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佩带工作证件 。
2 巡查时,巡查人员应重点对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未经允许擅自装修、设施设备损坏、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存放危险物品、拖欠房租、乱搭乱建、标牌不规范等行为进行巡查,并与承租人(手持身份证)在店名前拍照(照片上应显示拍照日期),填写《巡查记录表》,双方签字确认 。
3 对巡查中发现上述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做好拍照取证和记录;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要求立即纠正;规定期内拒不整改的,书面上报实施机构处理 。
8 物业服务监督
8.1物业公司选聘
8.1.1公租房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可由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小区内的全部或部分专项服务 。
8.1.2实施机构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与承租家庭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收取方式、合同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
8.2物业服务巡查
运营机构应每月对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情况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做好检查记录和拍照,建立巡查档案;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物业公司立即整改 。
8.3物业服务满意度调查
运营机构每半年组织不少于30%(全年不少于75%)的承租家庭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报实施机构 。
8.4物业服务考评
运营机构每半年对照当地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行一次考评,并出具考评报告报实施机构 。
8.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件督办
涉及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的市民服务热线交办件,由运营机构督促物业公司进行落实,确保满意率不低于95% 。
8.6承租人投诉和建议督办
运营机构设立意见箱和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承租人投诉和建议,并在2日内予以回复,涉及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督促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
9 资金管理
9.1资金收缴
9.1.1收缴资金类型
公租房收缴资金主要包括:
1 住宅、非住宅租金
2 车位费、车辆场地占用费
3 公用部位、公用设备有偿使用费
4 违约金等其他资金
9.1.2资金收缴程序
1 运营机构在资金收缴前,应准备《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等相关资料 。
2 通过现金方式进行资金收缴的,应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联单),收取现金,第四联交缴款人 。
收取的现金应于当日通过银行柜台上交财政,银行留存《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第二联,第三联经银行盖章后作为记账凭证 。
3 通过刷卡方式进行资金收缴的,应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四联单),刷卡缴费,刷卡签单贴在第一联正面,第四联交缴款人 。
4 运营机构应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第一联按财政要求进行核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