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证券ESOP:股权激励成“资本捕手”? | 专访安杰律师事务所( 三 )


老虎证券ESOP:企业股权激励对象如果涉及外部人员,那股权激励的落地在监管层面是否会有什么阻碍?在此方面,中概股与A股企业是否有什么异同?
王煜:上市公司对于外部人员的激励比较谨慎,从监管角度而言,对于外部人员的激励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是否能够真正有利于上市公司及公众股东是主要的考量因素 。因此,上市公司的激励主要针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等对于公司持续经营作出或可以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
但一般来讲中概股企业的激励机制相对灵活,在进行激励制度设计时,也会为外部人员(如,与企业存在服务关系的外部人员)预留空间,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也需股东(尤其是财务投资人)认可对于外部人员激励的合理性 。
总体上,境内外监管的出发点是类似的,也就是实质考虑激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是在国内上市的公司,面对的是证监会或交易所,对待外部人员的激励方案的态度还是比较谨慎的 。
老虎证券ESOP:已做股权激励的国内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之后,是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平移的?是否会有必要调整现有股权激励的风险?另外已搭建红筹构架的企业 。若拆除红筹构架股权激励向国内平移的过程中,会触碰什么样的风险?
王煜:红筹架构的企业在拆除结构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对于股权激励采用平移或新设的方式,主要考虑员工稳定性、税务影响以及财务处理等方面的因素 。拆红筹的过程中,股权激励首先要从结构上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拆红筹的企业会取消境外预留的ESOP,同时搭建一个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在境内企业持股 。企业创始人通过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实质上将员工持股平台的表决权集中在自己的手里,另外,通过普通合伙人身份对于激励对象(有限合伙人)的进出进行管理 。此外,拆红筹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对于境外股权激励“平移”至境内实体,此方案主要考虑到股份支付对于境内实体财务表现的影响,在“平移”的情况下股份支付的财务处理可能会反映到激励对象于境外行权的时点,进而避免对于拆红筹后登陆境内资本市场时其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但此种情况最终需审计机构确认是否可进行相应的认定 。
老虎证券ESOP:如果企业使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那么在落地后,遇到了股价暴跌或者低于行权价的现象,企业该如何应对以保持股权激励的效果?
王煜:首先,企业和员工要明白一点就是股权激励本身也是一种激励和约束并存的机制,并不是福利行为或投资保底行为 。这也意味着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时候,同时也要承受和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实后果 。再次,股权激励虽然通过将公司和员工进行利益绑定去间接推动企业发展,但其并非企业业绩增长的唯一驱动因素,在企业遭受业绩滑坡和企业价值下滑的情况下,可考虑综合从商业角度采取应对措施,在股权激励方面,也可考虑采用动态调整的方式以达到保持员工积极性的目的 。
老虎证券ESOP:创始人股权比例的保护与股权激励是否存在冲突?如何实现二者的双赢?
王煜: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可由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下同)进行出让现有股权,也可以全体股东(包括财务投资人)同比例稀释的方式实现(即,员工持股平台增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于创始人而言,其让渡的权益相对更小,但也需其他股东同意 。创始人的实质控制权是创始人始终关注的核心,但目前境内外的法律框架和治理结构下,创始人可以做到在保障控制权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收益,从而更好地达成对于员工进行激励的目的,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业绩表现 。在境内股权激励的环境下,创始团队往往通过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方式(如,就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平台而言,创始团队担任普通合伙人)实质上实现员工持股平台与创始团队保持一致行动,以最大程度上保障创始人对于企业的控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