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考83人作弊!( 二 )


高考结束后,刘某代替考试的张某甲以489分的成绩被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密码工程学院录取,2019年7月西安武警工程大学对张某甲作出开除学籍和军籍处理 。姚某代替考试的逯某甲高考成绩321分,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未被录取 。2019年7月,逯某甲复读后被内蒙古科技大学录取 。
再次替考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2018年9月,李某英因其外甥陈某某学习成绩较差,便与陈某某的母亲刘某甲商议,将在山东省菏泽市上高中并拟于2019年参加高考的陈某某的户口迁往西藏,便于高考录取,随后刘某甲委托李某英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购买了房产,并将刘某甲和陈某某的户口迁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办理了身份证件 。2019年上半年,陈某某在西藏自治区报名参加高考 。
为确保陈某某能够考上本科院校,李某英向陈某某提议,找人代替考试,陈某某表示同意 。随后李某英将此事委托给李某帅办理 。2018年5月,李某帅便与刘某联系,并承诺考上“一本”给付报酬5万元,刘某予以答应 。李某帅向刘某转账45000元(其中含2018年替考未支付的报酬15000元) 。
2019年5月底,陈某某到达咸阳市,领取了准考证、进行了体检,并将准考证、身份证在咸阳市交给李某英后离开,李某英返回山东省菏泽市后将上述证件交给李某帅 。2019年6月5日,在李某帅的安排下,刘某来到咸阳市准备替考,同时李某帅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准考证交给该公司员工张某宇,并安排张某宇驾车到咸阳市负责接待刘某,安排食宿 。考试前张某宇将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交给刘某 。
6月7日,在咸阳市渭城区西藏民族大学考区XX号考场,刘某代替考生陈某某参加了高考考试,下午在考数学时被考场监考人员当场发现,移交考务工作人员并报警,随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张某宇逃离咸阳 。
2019年6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19年6月24日,公安民警在山东省菏泽抓获张某宇,临时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同年6月27日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2019年7月5日,姚某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7月8日,在李某英的劝说下,李某英和陈某某、刘某甲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英到案后,愿意协助办案人员联系逯某甲和陈某莲并劝说该二人投案自首,在李某英的劝说下,2019年9月8日,陈某莲及逯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7月10日,张某仙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8月30日,李某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帅到案后,通过其委托律师让其父亲李某甲劝说郝某国、王方投案,李某甲与郝权国、王某家属联系后,2019年9月22日,郝某国、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李某帅因本案非法获利21000元,刘某因本案非法获利74000元,姚某因本案非法获利5000元 。
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英、李某帅、张某仙提起上诉 。
二审判决
组织者、“枪手”、家长均获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各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正确 。二审判决,李某帅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张某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郝某国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姚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某仙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陈某莲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禁止张某宇、郝某国、王某、姚某、陈某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教育考试培训服务等相关活动 。李某帅违法所得21000元予以追缴,刘某违法所得74000元予以追缴,姚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