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河沉尸案二审 庭审历时5天半 质证辩论激烈( 三 )
2018年12月21日,该案一审开庭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1月1日19时许,苏纪峰和苏晓峰来到河面起网 。因为捕鱼数量少,二人决定去苏庆春网箱内捞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 。于是,苏纪峰与苏晓峰商量教训苏庆春,苏晓峰同意后将船划至苏庆春的船旁,苏纪峰趁苏庆春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
二人将苏庆春的尸体与一块空心砖捆绑,沉至沂河东侧葛沟灌区附近深水处,后又划船往北行驶将苏庆春所用的小铁船上的渔网等物品扔到水中,将小铁船沉入水中 。
“我父亲退休后每个月退休金有五六千元,打鱼只是业余爱好,怎么可能去苏庆春的网箱里偷鱼呢?”苏明双想不通,从动机上就站不住脚 。
庭上,苏纪峰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两名被告人供述弄沉苏庆春小铁船的位置与沂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记载的位置不一致,相差了200多米 。对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是凭感知做出估计性供述,受作案时的能见度、水面因素及供述时的内心想法等情况影响,与公安机关精确性较强的现场勘查存在距离上的不一致,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
对于案情中最关键的作案工具木棍的缺失,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实施了杀人沉尸的行为,由于本案的案发地点特殊,作案工具未找到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
据此前媒体报道,一审开庭时,律师曾申请调阅警方的询问录音录像,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停电”,没有进行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 。律师当庭提出质疑,既然停电,纸质笔录为何可以打印出来?一审判决书中的辩护意见也指出,本案没有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派出所电路毁坏与笔录系电脑打印件相矛盾 。
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办案说明称“监控设备电路问题导致设备关闭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控设备和电脑、打印机并非一条线路,二人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证据来源合法,应作为定罪的依据 。
对于苏纪峰和苏晓峰辩称的“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被超期羁押、在刑警队强迫写有罪供述”,一审判决书指出,二被告人在进入看守所后,均有多次具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有罪供述,根据同步录音录像,法院认为相关供述并非刑讯逼供、诱供即可取得,也无证据证实其所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二被告人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 。
2019年8月31日,一审宣判,苏纪峰和苏晓峰因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共同赔偿苏庆春家属3465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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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山东省高院在临沭县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新京报采访人员李照摄
结论迥异的作案时间实验
一审之后,苏纪峰、苏晓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8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临沭县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公诉方与苏纪峰、苏晓峰的辩护律师就二人是否是杀害苏庆春的真凶展开了辩论 。
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是本案争论的焦点之一 。根据监控显示,两人白天下网时间是1小时43分,夜晚起网用时2小时12分,比白天多用时29分钟,“本来起网就比下网用时久,还应该考虑到夜间不便、他们是老年人”,冯延强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他们实地考察论证,发现29分钟内无法完成偷鱼、对骂、河面追击、寻砖、杀人、捆绑、沉尸等过程 。
为了证实自己心中的疑问,苏明双分别于2020年3月和8月到沂河上做实验,光收网差不多就需要100多分钟的时间,“不仅时间上难以完成(杀人),抛尸也无法进行,两个老人一同站在船的一侧同时弯腰他们的船就进水了 。”苏明双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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