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

_本文原题是: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李玉坤)日本政府4月13日早上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 。这一决定招致国际社会的广泛反对和质疑 。
在4月28日举行的生态环境部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表示,日本政府不顾本国民众反对和国际社会质疑,在未穷尽安全处置手段的情况下,未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单方面作出废水排海决定 。作为日本近邻和利益攸关方,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中方主张国际原子能机构尽快成立包括中方等利益攸关方在内的技术工作组,就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置方案、后续落实与国际评估和监督等开展工作 。
对于日本这一极不负责任的行为,除了声讨外,如何从法律层面追责?近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召集十余名相关专家举行了“日本核废水排海问题法律应对讨论会” 。与会专家认为,日本没有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的义务,“为了一己私利往前闯” 。
危害有多严重?
“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
“在我的记忆中,类似日本福岛的核电站事故主要有三次 。最早是美国的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后来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再就是这次日本福岛事故 。”昆明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王曦说 。
“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基本上没有影响到美国以外;切尔诺贝利事故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乌克兰受影响很严重,但是在陆地上,相对于日本这次,国际影响我觉得还小一些 。”王曦说,日本巨量的核废水,如果能从科学上证明有害的话,影响的就是全世界 。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认为,日本核废水排放的总量非常大,同时污染的毒素很多,不单有氚,还有其他一些毒素 。
既然潜在危害这么大,日本为何要一意孤行?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认为,其实并非技术上完全无能为力,只是一个经济成本的考量 。“这是日本政府比较自私的一个方面,他们的很多环境政策理念,包括对于海洋公约的履行,都是令人诟病的 。”
日本决定作出后,在国际社会一片反对声中,美国的表态支持,孙佑海认为十分值得警惕 。
“据我们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日本原来的排放地点美国是反对的,现在日本有可能把排放地点做出了改变,可能对中国、韩国和东南亚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孙佑海说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日本在海洋污染问题上是有污点的,八大公害事件中的水俣病和骨痛病都发生在日本 。“这两种病都是日本人得的,日本的法律对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水是不允许在领土内陆地、内水排放的,所以日本企业就向海域中排放,这些重金属在重力的作用下迅速沉降到日本沿海的范围内,造成水俣病和骨痛病 。”
“如果这种重金属像核废水那样,不会迅速沉降到日本周边,而是扩散到全球,那又会是什么样的后果呢?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日本的法律是没有严格禁止的,没有规定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 。”周珂说 。
他认为,在国际法上,日本核废水排放可以适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虽然核废水是在他的领海(而不是领土)上排放,也不能否认越境转移的性质 。因为随着海流等的影响,核废水将会扩散到其他国家的海域,比如东海 。“《巴塞尔公约》规定,这种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行为是严重犯罪的行为,在欧盟的法律中,这种行为与走私军火、贩卖人口、贩毒以及恐怖主义都是一类,属于有组织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