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 二 )


【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周珂强调,绝对不能开这个口子 。“美国德特里克堡也有废水、废物,对于这些废水废物,国际法上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向公海排放,如果日本开这个口子,那么美国这些有害废物向公海、南极、北极排放,是不是就可以呢?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
日本错在哪?
“对宣称海洋立国的日本是一个自我嘲讽”
国际上有少数观点认为,日本核废水已经处理到可以喝的程度,说明技术上没问题,而且从经济成本考虑,排海有一定的经济正当性 。这引起了核污染废水排海问题正当性和法律非难性上的讨论 。
周珂认为,正当性最重要的还是从法律上判断 。
“一个非常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你的国内法对这个问题的正当性是如何看待的 。我相信,各国国内法对这类废水都会认为是危险废物,禁止在本国的领土,特别是陆地和内水的范围内排放,日本也是这样 。既然认为是正当的,日本国内法律允许这类废物在本国的领土上排放吗?”
在整个事件中,日本还有哪些做法违反了国际法?上海海事大学教授郭冉认为,至少可以从决策程序违法性和污染违法性两个方面来分析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 。
郭冉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04条和206条,日本有义务用公认最科学的方法,通过观测、评估等,对这次排放有可能的环境污染进行环评,环评之后还应该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环评报告要发表,然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及相关的国际组织 。“这就是我们为何说日本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日本没有履行最基本的程序性义务 。”
在程序性方面,孙佑海认为,日本也没有尽到与受影响国家进行磋商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0条第五款规定,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理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这种倾倒 。
对于污染违法性,郭冉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6条、《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当中都特别规定,排放必须要满足由缔约当事国采用的最低豁免浓度,就是最低的安全浓度 。
“如果日本履行了基本的程序,排放也符合浓度标准,是不是就意味着日本排放核废水做法合法?我个人认为,排放核废水这种行为也可以导致违法性 。”郭冉解释,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非必要不得污染海洋环境 。海洋法公约也提出,各国必须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 。
“怎么判断是不是采取了一切符合条约的必要措施呢?国际环境法中一个很简单的标准就是,看有没有起同样作用的替代措施 。这很明显,除了排海,还有蒸发法、深埋、地质储存库等措施 。”郭冉说 。
梅宏表示,日本过去一直宣称海洋立国,那么此事的出现,对于日本自身海洋、基本法以及一些海洋战略,都是一种自我的嘲讽 。
法律层面如何采取措施?
推动国际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运行
“日本现在就是为了他们一己私利往前闯 。”梅宏表示,其实日本政府和这个事件的责任主体东电公司之间是有资本关联的,在这个事件发生以后,东京电力公司从2012年就启动了国有化进程,日本政府入股投资,成为该公司目前最大的股份持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