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废水排海,如何从法律上制止和追责?( 三 )


“基于这一点,日本的海洋职能机构并没有在这个事件上明确发声,我们就很难想象日本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会对东电公司在明年计划时间的核废水排海做出相应的制止 。”梅宏表示,有资本关系的情况下,日本国内机构很难运用国内法启动海洋生态损害责任的追究机制,所以,在国际层面上不能仅是宣布其有责任,也要完善责任的追究机制 。
“以海为生的岛国日本,他们在衡量经济成本和中长期损失的时候,之所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恐怕是因为目前世界上尚没有运行成熟有效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
他认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项国内法制度应当和国际法关联起来,海洋生态损害的复杂性,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动态性、预防性、争议性都对这项制度提出了很多挑战,但是,目前面对核废水这个现实的问题,必须考虑这项制度不应当仅是在一国的国内法上进行建设,还应当在国际层面推动 。
“预防性诉讼在对不确定性损害进行前瞻性救济的时候,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上的风险防范原则 。”梅宏说,历史上,重大的海上事故往往会推动重要立法的出台或修订,对于此次日本政府公布核废水排放决定能否推动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将拭目以待 。
他认为,现在最关键的是日本国内,因为核废水排海伤害了日本国内渔民的利益,通过与日本环境学者的沟通发现,日本民间也正在考虑是否要通过一些预防性诉讼来避免政府一意孤行 。
孙佑海、郭冉都认为,应该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日本进行起诉,利用现有的法律机制对日本采取措施,或者发起临时的仲裁程序 。孙佑海还认为,为保证知情权,中国要参与到国际核查当中去,日本核废水排放的时间、地点、浓度各个方面的信息,只有参加核查才能知道具体情况 。
王曦则认为,作为直接受影响国和利害攸关方,中国应该借此机会推动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公认的核事故法律救济制度,“现在就应该站出来,发起国际磋商程序” 。从日本福岛事件开始,杜绝这种不负责任向大海排放核废水的行为 。
新京报采访人员李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