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利空”平台型互联网医院?恰恰相反!

10月26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 作为整个互联网医疗行业等待良久的监管新政 , 自是引发了巨大关注 。但这时 , 总会莫名地出现一些“唱衰派” , 借助监管声音来“唱衰”行业发展前景 。
某篇自媒体文章即提出 , “线上线下一体化和属地化 。这对医院或医联体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是有利的 , 但不利于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
这实则是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曲解 , 真正搞懂了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概念就会明白 , 监管细则的出台或更利于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 。
监管“利空”平台型互联网医院?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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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健委2018年印发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 互联网医院主要分为两大类型:
第一类 , 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其中就包括了以上文章作者“错认”为“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一种模式: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 , 以服务区域性患者为主 , 但显然 , 这种单体的模式根本称不上“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
第二类 , 是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目前微医、好大夫等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 都是采用了该种模式 , 通过建立属地化的线下实体医疗机构 , 为患者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 , 质量监管与公立医院并无差别 , 而基于平台去服务全国患者 , 覆盖面却会更广 。
所以 , 该文章基于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错误认识 , 全篇文章自然也就全部跑偏了 , 写出了诸如“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照线下医疗机构来进行监管……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带来了较大冲击”、“大型互联网医疗平台才大规模使用AI来代替医生”、“由于质控是由线下医院主导 , 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数据都必须交出来 , 对互联网医疗平台会产生明显的合规压力”等错谬观点 。
监管“利空”平台型互联网医院?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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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过头细看《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 显然“唱衰”文章的观点与文件是相左的:
我们看到 , 《意见稿》对互联网医院信息技术平台提出诸多硬性要求 , 如: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机构要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业务;要求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 , 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 , 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 , 等等 , 很大程度上拉高行业门槛 , 事实上提高了实体医院自建互联网医院展开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成本 , 小平台受影响 , 但对技术平台完善、运营成熟的大型互联网诊疗平台则显然将受益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 , 形成更好发展局面 。
《意见稿》还提出“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的要求 , 防止AI技术滥用;要求“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的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 , 堵住“以药养医” 线上化……该文件正式出台 , 或将对行业内“野蛮生长”的AI问诊及轻问诊平台、补方平台等形成利空 , 亦让医药电商平台回归电商自身逻辑 。
正如一篇行业研究报告分析道 , 随着线上复诊行为流程的监管落地 , 行业中部分不规范的线上问诊行为或将在短期内得到出清 , 并对处方药销售的增量业务的放量节奏有一定程度负面影响 , 而对具备完善合规监管体系、完备诊疗购药流程手段的头部公司 , 集中度长期或将进一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