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购被坑怎样有效维权( 四 )


法律提示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二是要有欺诈另一方行为,即受欺诈方因此做出错误意思表示 。经营者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导致消费者被欺骗、误导,是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关键 。
在网络服务活动中,由于时空的限制,大多数情况下经营者通过网页向消费者介绍商品的情况和特征 。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是其了解商品情况或服务内容的最直观方式,如果经营者的描述不够准确,则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选择 。
依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 。否则,会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该案中,涉案优惠券的有效期、使用规则、限制条件等重要信息,用户必须在完成兑换后才能在具体页面中查看,并且整个兑换过程不能退回操作 。法院认为,可供选择的商品种类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重要参考因素,电商公司未履行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商品信息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电商公司在涉案优惠券标示设置中存在不严谨之处,但并不足以推断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故意,应属于网页宣传的瑕疵问题,尚不构成欺诈 。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以促销活动增加用户流量的盈利模式成为主流趋势,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作为新型商业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增强了用户黏性,满足多元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 。但平台经营者在拓展市场空间的同时,平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掌握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具有不对称的特征,前者应当做出全面且明确的标注,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 。为此,会员积分(币)兑换虚拟财产(优惠券)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为消费者提供取消(退回)兑换的途径和方式 。同时,法官建议网购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用增设提示信息链接等方式,确保在兑换前告知用户兑换商品的全面、准确信息,从而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歧义,剥夺消费者比较、鉴别和挑选商品服务的权利 。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眼快评
虚标原价“套路”多 乱“薅羊毛”须严管
向子轩
“双十一”即将到来,各电商平台早早开启了预热活动 。预售、领券、满减、折扣……花样繁多的优惠活动令人眼花缭乱 。然而,在这狂热的购物氛围中,许多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打折”商品并没有真的优惠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也发布了“双十一”购物的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不可迷信所谓的“价格优势”,要想得实惠,须得多对比 。
商家举办促销活动来增加用户黏性、吸引潜在客户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商家通过虚标原价、先涨后降等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 。不少人被虚标的较高“原价”和折扣价的对比吸引,下单后却发现活动结束后的真实原价远没有打折期被划掉的“原价”高,甚至可能比自己购买的“优惠价”更便宜 。
实际上,商家的这种“套路”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 。所谓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