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位费”6万元,销售额却不到400元!“被坑”的商家愤而起诉直播公司

本打算通过一场声势浩大的直播带货狠赚一笔 , 不曾想6万元打了水漂 , 销售额不足400元 。近日 , 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纠纷案 , 判令合同解除 , 直播公司退还“坑位费” 。
今年7月初 , 上海甲食品公司与湖州乙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直播服务合同》 , 约定乙公司在某短视频APP直播平台中 , 通过指定的主播直播间对甲公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 并约定甲公司付款后30日内乙公司须完成48万元销售额 。合同明确要求主播为“六六” , “坑位费”6万元 。之后 , 甲公司将6万元汇至乙公司账户 , 并着手为即将开始的大量订单备货 。可到了约定时间 , 众人傻眼了——开场仅10分钟 , 直播就因为限流而被迫下播 , 后来又因流量太低而全程不能带货 。见情况不对劲 , 甲公司立即与乙公司对接 , 讨论后期处理方案 。
在双方协商后 , 乙公司始终无法确定补播时间和补救措施 。至合作期满 , 销售成绩十分惨淡 。据统计 , “六六”直播共卖出22单 , 销售额不足400元 。事后 , 甲公司按照此前双方协商结果 , 要求乙公司退还“坑位费” , 可乙公司迟迟不退 。无奈之下 , 甲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与乙公司解约 , 且乙公司要按比例退还相应的“坑位费”等 。
【“坑位费”6万元,销售额却不到400元!“被坑”的商家愤而起诉直播公司】
“坑位费”6万元,销售额却不到400元!“被坑”的商家愤而起诉直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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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 , 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尽管双方合同未就合同解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但直播带货的销售模式是以销售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目的 , 乙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 , 亦未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 ,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 故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 , 并判令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相应比例的“坑位费”5.9万多元 。
法官提醒
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 , 应抱有理性预期 , 不可轻信“直播带货一带就灵” , 更不可将“一分钟卖出几万件产品 , 一次直播销售额上千万”的极致例子当成一般情形 。在订立合同时 , 应尽可能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目的(直播带货所要达到的效果) 。此外 ,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发生的情况变化 , 也要有相关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的约定 。
来源:常州武进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