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铁丁丨库尔勒香梨事件背后 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如何界定
在2018年前 ,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三个体系:以原国家工商局为主导的 , 以《商标法》为主要依据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以原国家质检总局为主导的 , 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主要依据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以农业农村部为主导的 , 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 。
11月26日 , 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在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地理标志注册人维权应该更有针对性 , 维权对象应该是未达到地理标志品质以及以其他产地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地产品的商家;而普通商户也应该明晰 , 只要生产的产品确实来自地理标志所在的区域而且品质也能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所能达到的品质要求 , 仅使用一个地理名称 , 而不使用被注册过的标识 , 不会涉及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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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业品牌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元一智库农研中心主任铁丁 。受访者供图
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是三回事
铁丁认为 , 虽然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和库尔勒香梨 , 都是涉及地名的案件 , 但其实是三件不同性质的案件 , 逍遥镇胡辣汤涉及的是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都是地理标志商标 , 潼关肉夹馍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 库尔勒香梨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 但是潼关肉夹馍的产品比较特殊 , 它不像库尔勒香梨一样直接从产地里面生产出来 , 具有现场制售的特点 。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 或者含有的地名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 , 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 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 , 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 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 , 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 , 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 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
也就是说 , 不管是普通商标还是地理标志商标 , 都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但是这个正当使用的认定是不同的 , 普通商标的认定一般以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的认定正当使用 , 但是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则特别规定了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 , 即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 , 一般指两个条件 , 原产地条件与特定品质条件 。
也就是说 , 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 , 实际上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来自特定产地 , 另一个是具有特定品质 。也就是说 , 如果产品来自地理标志所述的特定产地 , 并且能满足特定品质 , 这就不构成侵权 。铁丁举例 , 比如“潼关肉夹馍” , 这五个字是地理标志 , 只要该商户符合原产地条件 , 也符合那个特定品质条件 , 且只是使用了潼关肉夹馍这五个字但是没有使用其图形 , 就不算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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