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窗花剪剪”特效道具引纠纷,法院一审这样判决


抖音“窗花剪剪”特效道具引纠纷,法院一审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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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无形介质形式和手段所创作的新型内容 , 用户不再仅仅是内容产品接纳方 , 更是主动的、直接的提供方 , 该种对调式转化的用户体验 , 大大加速了文化产品的传播与繁荣 , 特效道具是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来源等问题亟待明确 。
近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今日头条)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 认定“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 被诉特效道具与“窗花剪剪”构成实质性相似 ,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万元 。目前 , 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
特效道具引纠纷
微播视界为短视频APP抖音运营方 , 与浙江今日头条同属于字节跳动集团 。该案涉及的短视频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抖音今年2月上线的“窗花剪剪” , 是抖音牛年春节的主推特效 。该特效道具主要功能是提供窗景和红色纸张页面 , 通过识别用户鼻尖的运用轨迹 , 将用户用鼻尖做剪刀在屏幕上“剪”窗花的效果 , 动态呈现出来 。
“窗花剪剪”上线不久 , 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短视频平台即推出一款类似特效道具 。经比对 , 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认为 , 该特效道具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均与“窗花剪剪”特效高度一致 , 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 遂将北京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
今年6月1日 ,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 , 其中在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 , 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同时 ,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不过 , 对于“视听作品”的构成要素 , 并没有给出具体定义 。
庭审中 , 特效道具是否属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成了争议焦点 。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认为 ,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视听作品;北京某科技公司则否认侵权 , 其提出 , “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 , 且窗景、红色纸张等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 , 故其不构成视听作品 , 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 认定“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 被诉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浙江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了解到 , 在此类争议中 , 双方当事人对具有人机交互特点的特效道具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较大 。
对此 ,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在静态情况下展现的传统道具可以作为美术作品 , 而短视频中的特效道具具有动态效果 , 其实质上是以动态连续画面进行呈现 , 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特效道具是否具有著作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如果特效道具的内容主要是以惯常的特效元素所构成 , 或者表达方式的选择比较有限 , 那么其不属于独创性的表达 。同时 , 特效道具的著作权还需要考虑功能性元素的排除 。如果特效道具的独创性元素具有一定实用性 , 且无法与其美感相分离 , 那么该特效道具不能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