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子佳人”起争端,孰是孰非怎么断?

本文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才子佳人”起争端,孰是孰非怎么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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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见的成语之一 , “才子佳人”一词常用于形容有才学的男子和容貌美丽的女子 , 很多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用户及一些微信公众号将其作为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 。黑龙江省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才子佳人商城”及“才子佳人”商标 , 因认为相关平台的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中使用“才子佳人”字样 , 侵犯了其对“才子佳人商城”及“才子佳人”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 以构成帮助侵权为由将相关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者诉至法院 。
近日 , 上述纷争有了新进展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密山市才子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才子佳人公司)的上诉请求 , 认定其关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主张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焦点:四大平台被诉侵权
采访人员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查询了解到 , 才子佳人公司在该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为第30480552号“才子佳人商城”商标与第38440152号“才子佳人”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 , 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与2019年5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2020年3月7日与5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第35类服务、货物递送等第39类服务上 。
根据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 , 才子佳人公司主张其依法享有“才子佳人商城平台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 , 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上存在大量用户昵称中包含“才子佳人”字样 , 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为“才子佳人”的用户使用了“才子佳人”字样 , 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关于来源的混淆、误认 , 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微梦公司、字节公司、微播公司、腾讯公司作为上述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者 , 未尽审查义务 , 经该公司投诉后仍未删除 , 为用户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帮助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2021年初 , 才子佳人公司将微梦公司、字节公司、微播公司、腾讯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上述4家公司删除其平台上相关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中的“才子佳人”字样 , 并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
微梦公司、字节公司、微播公司、腾讯公司辩称 , “才子佳人”系公有领域词汇 , 平台用户使用“才子佳人”作为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 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 其已经履行了平台管理、告知等注意义务或者不负有审查、删除等义务 ,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
在一审庭审中 , 才子佳人公司明确其获得涉案商标注册证后 , 上线了其电商平台网站并在网站上使用涉案商标 , 该网站还在招商阶段尚无商家入驻;其以“才子佳人”命名的手机应用程序未被审核通过 , 暂未上线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才子佳人”系汉语成语 , 有固有含义 , 才子佳人公司虽注册有“才子佳人”“才子佳人商城”商标 , 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才子佳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浪微博、今日头条、抖音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用户使用“才子佳人”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亦不能证明该使用起到了使相关公众据此联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 故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便相关用户的使用行为存在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 才子佳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 , 也不能证明相关平台的用户使用“才子佳人”字样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关于来源的混淆、误认 。综上 , 法院认为上述平台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 , 才子佳人公司关于微梦公司、字节公司、微播公司、腾讯公司作为相关平台的运营和管理者 , 为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 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