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子佳人”起争端,孰是孰非怎么断?( 二 )


才子佳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 , 法院同样认为其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维持了一审判决 。
关注:是否造成混淆误认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一般需要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指出 , 商标是用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 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 一般情形下只有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对他人商标的使用 , 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 ,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 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 以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标准 。”赵虎表示 , 该案中 , 相关平台的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中使用“才子佳人”字样 , 并非用于商业活动中 , 而且才子佳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相关用户存在通过发布相关商业信息使其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同时 , 从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而言 , 被诉侵权标识系使用在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中 , 这种使用方式一般不会使相关公众客观上对该标识产生来源识别的认知效果 。
【“才子佳人”起争端,孰是孰非怎么断?】“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在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的基础上 , 还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因素 。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往往在判定是否构成近似时会采取较为宽泛的标准 , 而对于显著性低、知名度低的商标则采取较为严格的对比标准 。”赵虎分析指出 , “才子佳人”系汉语中的常用成语 , 有其固有含义 , 在案证据亦不能认定相关用户在用户昵称或账号名称中使用“才子佳人”的行为 , 主观上具有将该标识作为识别来源的目的或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 。综合上述分析 , 法院认定相关平台的用户使用“才子佳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