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业不正当竞争花样迭出 反垄断如何破围
本文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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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产业快速发展 , 数字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也愈发受到关注 。3月16日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知产法院")首次发布了竞争垄断十大典型案例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其中过半案例涉及数字经济领域 。直播浏览器干扰体育赛事正常播放、软件公司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 , 种种花样迭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裁判中逐渐明晰着界限 , 新兴领域市场规则逐渐成型 。知产法院新设了"竞争垄断委员会" , 未来也将更积极地回应新产业、新模式的司法需求 。
"损人利己"的赛事直播解说
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中 , 究竟什么算是不正当竞争?在3月1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法官兰国红表示 , "不正当竞争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不劳而获、损人利己的行为" 。她举例称 , 比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混淆行为 , 未经同意在他人合法经营的网站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攫取网络资源的行为 , 诋毁他人商誉或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等 。
在当天发布的案例中 , 就有这样的例子 。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上诉人)在涉案网站设置专题 , 对体育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 , 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某国际网络公司(被上诉人)网站的体育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 , 不当利用被上诉人网站的竞争优势 , 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
在这起案例中 , 上诉人的行为为何违法?法院认为 , 用户在涉案直播浏览器中观看体育赛事节目的基础上被默认增加不受被上诉人控制的主播直播内容 , 在某种程度上不当干扰了被上诉人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 , 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 , 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被上诉人的赛事节目 , 损害了被上诉人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
"涉案行为如不被规制 , 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可得收益减少 , 将缺乏动力花费高额的资金获取体育赛事转播权 , 最终可能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 , 贬损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法院表示 。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看来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从多视角进行论证 , 如涉案直播浏览器是否获得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授权、是否与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惯常做法相悖、是否损害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等 。"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都应当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付出 , 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 。"她表示 。
擅自抓取微博数据被罚
在数据经济的不正当竞争中 , 数据的抓取和使用是比较难以辨别的问题 。在一起案例中 , 面对相关案件 , 知产法院通过对数据性质的分析 , 明晰了数据产业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 。
据通报 , 上诉人某软件公司通过运营的网页版鹰击系统和安卓手机端鹰击应用为其用户提供微博数据服务 , 具体包括获取、存储、展示和分析微博平台数据 , 并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新浪微博的运营方某网络技术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 并获赔5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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