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立法进程加快 反杀“大数据杀熟”面临认定难举证难等困境( 三 )


傅蔚冈认为 , 平台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控制价格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 平台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大致包括四类:一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而需要履行的义务;二是为了维护平台正常运行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三是为了调整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法律关系而需要履行的义务;四是调整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平台的监督价格义务成立 , 那么电子商务法所确认的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法律关系也将会打破 , 而平台内经营者也将失去定价的自由 。”
立法的模糊、认定的困难 , 也让消费者的维权容易遭遇障碍 。有业内专家指出 , 消费者的自行搜索和投诉往往是发现“大数据杀熟”的线索之一 , 但最终要证明平台用了大数据手段并不容易 , 而执法机构也需要证明技术手段与价格差异化的因果关系 , 差异化的标准本身也需要明确 。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说 , “大数据杀熟”等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判定仍存在一定难度 , 需尽快理顺监管机制 , 让相关规定顺利落地 。
消费者也应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 及时保存证据 , 与平台沟通了解情况 , 确认权益受损后发起维权 。
各互联网平台更当自律自治 , 主动担负起重点保护和合理使用用户隐私的主体责任 , 毕竟如技术史专家克兰兹伯格所说:“技术既无好坏 , 亦非中立 。”互联网公司有义务去预判一项新技术到底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 确保科技向善 。
来源:常州武进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