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让艺术评判变为“技术游戏”,少打流量造假歪主意

本文转自:光明网
近日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 , 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骗 。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 , 受众视听观看习惯从传统的电视机、收音机等媒介 , 转向了各类大小屏等新媒体终端 。这同步带来了视听作品评判方式的变化 。受众对作品影响力、覆盖力的认知 , 更多依据网络媒介的点击量和播放量 。
网络流量数据的高低 , 不仅直接影响受众对作品的关注度和观看欲 , 更影响到制作方、发行方的经济收益 。投资方、广告商、多方对赌协议等与经济收益直接相关的主体和合约 , 均对播放量高度看重 。
勿让艺术评判变为“技术游戏”,少打流量造假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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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背景下 , 某些网络视听作品的制作方、发行方等主体开始在播放量等网络流量上动起了“歪脑筋” , 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手段 , 大幅增加视听作品的点击量、播放量等 。这种人为提升的数据是一种“流量造假” , 不代表观众真实的观看情况 。
流量造假将对视听作品本应该进行的思想评判、艺术评判 , 变成了一种“技术游戏” , 播放量背后体现的不是观众对作品的好恶评判 , 而是在比拼制作方、发行方谁在流量造假上资金投入高 , 谁能够找到技术更先进的“刷流量”机构 。如此一来 , 对视听作品创作本该有的艺术追求被忽视 。
现在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 恰逢其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 将网络剧片、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 , “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欺骗 。这些措施如果执行得当 , 将有效遏制流量造假之风 , 极大推动清朗网络空间的建设进程 。
整治流量造假 , 不仅要有法可依 , 而且要执法必严 。在法律责任方面 , 明确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同时应该让这些规定、措施和处罚具有高度的示范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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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多元化的视听评价体系 , 不唯流量、不唯热度、不唯评分、不唯资本 , 而是将其综合起来加以赋权评定 , 同时加大对作品的社会效益、思想价值、艺术品质、创新创意的评判权重 , 持续性地打造“绿色点击量”“绿色收视率” , 并使其成为行业通用规则 。
加强行业自律 , 不仅让全行业逐渐认识到流量造假是一种“竭泽而渔”的短视行为 , 同时也应尽快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规范作用 , 在资源分配、奖项评定、业内口碑、人员流动、激励机制等方面对流量造假者形成压力 。
发挥网络视听评论功能 , 释放评论界、知识界、智库界的观点引领、价值引导的功能 , 以提升观众影视素养、从业者行业素养 , 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流量造假羞耻”的强有力的正向氛围 。
还需要说明的是 , 流量问题不仅仅是内容问题、媒介问题、艺术问题、技术问题 , 同时也是消费问题、经济问题、文化问题 , 只有多部门、多领域的联动整治 , 才能动摇流量造假不良风气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