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诚信企业主或将走出无限债务

作者: 建信信托财富管理总监兼财富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徐进、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秘书长 柏高原、建信信托财富管理事业部财富架构团队总经理 周萱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日正式实施,国内个人破产制度迎来“破冰”之举 。
“条例”于2020年8月26日,由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规定资不抵债而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由债务人对个人财产进行申报,并且对债权进行盘点 。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清偿方案,在债务人遵守特定的权利限制并且履行特定义务的前提下,经过3-5年的考察期,且债务人不存在欺诈等情形的,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进行豁免,同时,恢复债务人的信用,债务人进而有机会再次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无独有偶,2020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旨在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程序,实现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恢复债务人的个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类破产的规则 。“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也开始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
由此,“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债务人在遭受企业破产等变故后,或有机会东山再起 。
个人破产制度与家族信托的防火墙功能有差异
根据公开的数据资料,中国超过98%的中小企业成立十年内都会走向死亡 。一旦创业失败,企业家将会被个人债务永远牵绊,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为解决“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的难题提供了思路 。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也是金融机构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以及降低金融风险提供托底性保障 。从这个角度而言,个人破产制度与家族信托一样,对于家族财产的保全有一定的防火墙功能 。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与家族信托相比,又有许多区别 。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诚信企业主或将走出无限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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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的和功能上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主要是拯救已经资不抵债的自然人,使其免受个人债务的永久牵绊,而家族信托除了债务隔离的功能以外,还兼具有财富传承、慈善公益、防止挥霍、资产管理、合法税务筹划、股权控制权集中等多种目的 。
从适用前提来看,个人破产主要适用于“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是一种事后亡羊补牢式的救济措施 。而家族信托通常是在债务人或委托人资产及信用状态都较为良好的时候设立,目的是为了对抗未来债权人的追索,是一种事前的、未雨绸缪的风险预防措施 。
从财产隔离的实现方式来看,个人破产的实现依赖于由法院主导的特定程序,通过对债务人的消费行为、任职资格、借贷能力等方面进行限制,并设置一定的考察期,以考察特定期限内债务人的特定义务履行为前提,有条件地豁免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同时还赋予破产管理人、债权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就该等债务豁免申请撤销的权利 。
而家族信托隔离作用的实现,得益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家族信托在合法设立后,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个人,因此,委托人未来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主张,由此成功地实现了信托财产的风险隔离 。
从适用条件和范围上来看,无论是“条例”还是“指引”均对适用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 。例如,“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指引”适用于有浙江省户籍,在浙江省内居住并参加省内社保或缴个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因此,仅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人,有望通过适用地方性的破产规定而破产 。目前尚无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而家族信托所依据的《信托法》和37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