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诚信企业主或将走出无限债务( 二 )


从被隔离的财产的体量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下被豁免的、能够避免用于还债的财产范围是相当有限的,仅限于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 。“条例”规定除特定财产(如对于债务人有特定纪念意义的表彰荣誉物品或具有人身性质的损害赔偿金等)外,豁免财产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指引”未对豁免财产的上限设定具体的金额,但是规定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偿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必需品 。而家族信托能够被隔离的财产原则上没有上限的要求,取决于置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体量 。
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并不意味债务人可随意免除债务
我国目前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刚刚起步,过于宽松的制度设计容易被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漏洞逃废债务,导致社会整体信用下降,诱发信用危机 。因此,债务人的豁免通常采取的是许可免责制度 。深圳的“条例”和浙江的“指引”都采用了许可免责主义,设置了三到五年的债务免责考察期,在管理人和法院的严格监督和审查下,来决定是否免除债务人的相应债务 。
在个人破产程序中通常对债务人的特定权利进行限制,符合国际立法惯例和公平原则 。这既是对经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的抚慰,也是对债务人的威慑和教育,避免利用破产制度逃废债并使债务人养成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和恰当的生活方式 。“条例”和“指引”在限制消费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债务人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不能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更不能买车买房、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此外,“条例”还对债务人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或者借款、申请信用额度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
此外,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还必须进行财产申报,其范围不仅要求申报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和权益,还包括债务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财产申报的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主体名下所有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包括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以及金融产品和理财产品等财产性权益 。而在时间维度上,财产申报有向前或者向后延伸的趋势 。
信托财产与信托受益权是否一定免于偿债?
信托财产与信托受益权是否一定免于偿债?要回答这一问题,已设立家族信托的债务人需考虑不同情形 。首先,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如果债务人之前设立了家族信托,一定要在破产程序中对家族信托项下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申报 。无论是深圳的“条例”还是浙江的“指引”,都明确规定破产申报的范围包括信托受益权,而且不仅仅是债务人自己的,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都需要申报 。
信托受益权是否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用于偿债?这个问题需要详细厘清并且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信托受益权有别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在受托人名下的财产 。信托受益权的内容则包括财产性权利(例如信托利益分配请求权等)和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知情权、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的申请权、受托人的解任权等) 。受益人因为享有信托受益权而有权从信托分配中取得经济利益 。
对于已经分配至受益人名下的部分,是受益人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原则上,可以被受益人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但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如果信托利益属于受益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则人民法院不得对该信托利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如果此时受益人已经破产,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财产是否属于豁免财产的范围 。如果不属于,显然这部分财产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