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EMBA: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重要变化( 二 )


民法典的总则编还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总的来说是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其中包括没有出生的胎儿,也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 。第二种民事主体就是法人,法人分三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政府机构、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
这里要特别说明,民法典第65条规定,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一个公司登记的股东是ABC,实际上A股东有很多股份是帮别人代持的,可能A背后的DEFG有很多 。这种代持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这就属于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 。如果这时候,A背着DEFG擅自把股份转让给新股东,这个新股东并不知道A是代持,就把股份按照市场价格买下来了,你不能对抗善意的相对人 。这时,DEFG只能追求A的违约责任,不能向新股东追讨回股份 。除非,新股东是恶意买下股份 。
注意,不要混淆法人和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这些都是公司的法人机关,对外不能代表公司处理公司相关的民事权利 。能够代表公司对外实行法律行为的机构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 。公司的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都是职能机构,他们在职能范围内做的事,对公司是有约束力的,比如,人事部门敲章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人事部把章盖在一个公司产品的买卖合同上,这显然是无效的 。
【复旦大学EMBA: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重要变化】民法典的创新:“居住权”入法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了规定,70年到期自动续期,不需要使用权人提出任何的申请,客观上对住宅用地达到了永续产权的效果 。当然,由于是使用权,你可能需要交纳费用,也有可能减免 。相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比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期满后依照法律办理,什么意思?就是要申请续期,看政府是不是批准,是不是符合当时规划,如果规划变了,土地要收回来,那就不批准续期 。即便是批准续期,也要按照当时市场的土地拍卖价补交费用 。所以,续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
这次民法典有一个创新,叫“居住权”入法,这是原来的物权法没有的一项规定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有什么不同?没有对价条款,是可以无偿设立的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内容规定 。
看一个例子:
老王早年丧偶,他有个妹妹 。老王出资买房,为了自己老年得到照顾,他把妹妹和外甥女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 。但是老王退休后,妹妹对他态度冷淡,未能履行承诺照顾他 。老王要求收回房屋产权 。从法律上说,已经赠予的东西要回来,法律上是不保护的 。但在民法典出台以后,老王可以有新的选择,就是为妹妹和外甥女设立居住权,并且以养老照顾为条件 。在他未得到照顾的时候,可以重新处分房屋,实现以房养老 。这是居住权可能的一种形式 。
接下来看看合同编 。总的原则还是原来合同法的原则,就是订立合同应当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社会公德 。比如,现在的热点代孕,这里就涉及到公德问题 。代孕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个就不一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