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EMBA: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重要变化( 三 )


会被视为无效合同的三种情况:
一、意识表示不真实,被骗或被强迫签署的合同,这是无效的 。
二、合同内容违法,比如代孕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 。再比如,两个人决斗,签署一个合同,说打死不偿命,这个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三、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未成年或有精神病的人 。
离婚冷静期共有两个“30天”
“离婚冷静期”是原来婚姻法没有的规定,具体条文在民法典1076条和1077条 。1076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书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第二,在30日期满之后,双方还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被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所以是两个30日,第一个30日是犹豫期,可以随时撤回 。第二个30日一定要去领证,不领证一样被视为撤回 。增加了离婚难度,法律不鼓励冲动离婚 。
下面有个例子:
老王和妻子自愿离婚 。老王喜欢画画,经常对外出售或赠送画作,但是价格很低,所以妻子不在意 。在第二个30日的第一天,俩人亲自去领离婚证,刚走出大门,老王接到通知,有人以15万元求购画作 。妻子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这时候已经撤销不了了 。但是如果是在第一个三十日里,妻子知道这个事情,情况就不一样了 。
第二个是真实案例:
老王和小美离婚,在离婚第二天,老王彩票中奖600万,他发在朋友圈炫耀,被小美看到了,要求分割 。老王抗辩彩票是自己妈妈买的 。但因为老王有买彩票的习惯,而且彩票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在买彩票的时候,就已经买了获得奖励的权利,所以最后法院还是判决小美可以分到一半财产 。
民法典1064条,所谓的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表示所负的债务,这就是共债共签,要求双方共同确认 。还有一个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什么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举个例子:
老王和妻子结婚多年,老王的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老王以个人名义向同学借款30万元为父亲治病 。老王一直未还款,同学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30万元的借款 。这里涉及到什么叫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我们法律上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日常的生活支出,抚养子女的支出,还有赡养老人的支出 。老王的父亲是属于老王夫妻赡养义务的范围,所以为了老王父亲的生病住院,老王的借款就是一个典型的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在这里就是属于典型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归还 。
但是在实务操作当中情况可能复杂很多 。仍然以老王为父亲看病为例,假设老王父亲需要连续治疗两年,做四次手术,每次手术30万,于是老王就向同学一次性借了120万 。在第一次手术之后,老王妻子就提出了离婚,此时的120万元是否能够全部认定为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从而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吗?
首先,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那么详细,法院判断一个事情必须从常理出发,这就是民法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每个人家庭情况的不同,每个人经济条件的不同,要需要由法官来衡量合理性 。
比如,老王本来就是出名的企业家,他只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他向同学借了120万,作为他的妻子可能是跟他共同经营企业,也可能是分工 。这种情况下,可能法官就会判定120万比较合理的,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你哪怕当中离婚了,你仍然要共同承担归还的责任 。但是如果老王只是普通的工薪阶层,他所借的钱已经远远超出了日常收入的标准,法院也会做出合理的判断,根据这个情况你可能前面的30万是在婚内使用掉的,所以应该是共同债务,后面的90万是离婚以后才用掉的,那可能就不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这个并没有定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判断 。这里只是说明日常家事代理权有法律规定,但是比较模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