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时隔13年首次修改:强化监管的关键一环( 二 )


问:我们不仅要反经济性垄断,也要反行政性垄断 。修正草案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有哪些新思考新举措?
孙晋:我国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经历了长期转型,既有市场经济国家通病——经济性垄断,又有转型国家特殊问题——行政性垄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不仅要反经济性垄断,还要反与经济性垄断交织在一起的行政性垄断 。
【反垄断法时隔13年首次修改:强化监管的关键一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从源头上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一项制度创新,借这次修法之机将该制度“入法”,成为反垄断法的一大制度亮点 。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新增“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在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有利于形成制度合力,既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和刚性约束,又使得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更加完备,实现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事中事后的禁止性监管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禁止的全过程监管,从软性约束上升到刚性约束 。
对垄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责罚,是反垄断法在全球的发展趋势
问:此次反垄断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 。这些举措有何意义?
孙晋:近年来,欧盟对美国数字平台巨头如苹果、亚马逊、谷歌屡次进行反垄断处罚,动辄十几亿欧元的罚款额度不算太低,可是这些巨头在交完罚单后依然我行我素,现行反垄断处罚与垄断行为的巨大收益相比,威慑力显然不足 。对垄断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重责罚,是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呼声和制度选择,一定意义上成为反垄断法在全球的一种发展趋势 。
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要实现由“大”到“强”和创新驱动的高质量发展,对市场公平竞争的需求比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 。通过加强反垄断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清除市场竞争障碍,制约经营者追逐垄断利润,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可以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制度保障 。
问:修正草案提出建立“安全港”制度,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这些制度创设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孙晋:修正草案提出,增加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需要进行核实等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这些规定应该说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市场经济的复杂性,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和防止市场结构不合理之间的平衡需要,尤其是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动态竞争的客观需要,体现了鼓励企业正常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一般原则与例外规定结合的修法理念,能够增强规则设计的灵活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
反垄断监管对任何企业任何垄断行为一视同仁,绝非专门针对数字平台企业
问:平台经济反垄断近来打出系列“组合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平台经济和反垄断之间是什么关系?
孙晋:数字经济及数字平台相比于传统经济和传统企业,具有双边市场属性、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破坏性创新、竞争动态性强烈等显著特征,直接或间接塑造了数字平台垄断的基本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