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多措并举规制“大数据杀熟”


观点 多措并举规制“大数据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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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 , 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使用算法给用户“画像” , 提供自动化、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 但电商平台、打车软件、旅游平台等借机进行“大数据杀熟”问题屡见不鲜 , 不仅滋生商业信任危机 , 亦对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
“大数据杀熟”规制与互联网行业信用建设与公平交易秩序维护密不可分 , 司法裁判需要回应社会对新技术新应用的高度关注 , 在个案中平衡技术中立与打破算法黑箱间的关系 , 更好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益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选择权 。
“大数据杀熟”既可能是自动化决策下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 , 也可能涉嫌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 所以在规制时应当注意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及不同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问题 , 区分不同行为认定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规制效果的不同 。
在司法实践中要遏制“大数据杀熟” , 仍存在许多问题 。从司法视角来看 , 个人举证难、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难、个人维权积极性不高等是“大数据杀熟”面临治理困境的关键原因 。鉴于“大数据杀熟”隐蔽性较强 , 有必要完善大数据领域的集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 。
另外 , 还要打破“算法黑箱” , 推动算法技术有序发展 。需设立专门的算法监管机构 , 建立全流程算法监管流程和规则 , 从源头上杜绝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等 , 以此保证事前决策透明和事后结果公平公正 , 避免自动化决策变成法外之地 。
【观点 多措并举规制“大数据杀熟”】——江 蔼
来源:北青网